专利权撤销后仍标示专利证号刊载广告 小心挨罚!
另就PChome24h购物、YAHOO奇摩购物中心、诚品线上广告违法部分,予以警示网路家庭国际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雅虎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诚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及供货商一品川流国际行销有限公司。
经公平会调查,案关商品虽曾取得中华民国专利证书,专利权期间为2012年1月11日至2023年5月17日,惟该专利于2021年6月24日因举发成立遭撤销,因此该商品已无专利,却于专利撤销后仍持续标示并刊载「专利字号:D144859」、「台湾注册专利字号」、「中华民国专利证书:D144859」、「超轻量专利科技商品」等语,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
另依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业意见表示,专利权撤销后,商品即不得为专利证书号数标示之附加,除非系专利权撤销前已标示并流通。查POYA宝雅、HOLA特力和乐等实体通路销售之「环保室内拖鞋」制造日期为110年10月1日,已属专利撤销后再制造流通之商品,商品仍持续标示「专利字号:D144859」等内容,难谓是属专利权撤销前已标示并流通,而有前揭排除之适用。
因此,该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已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1项规定。 公平会表示,广告使用「专利」字样,予人印象较其他未获专利之商品更具独创性、新颖性、进步性,且受专利法之保障,进而影响消费者作成交易决定,因此,业者如果在广告宣称专利,应确保相关资讯与实际是否相符,以免触法遭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