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刊登广告未标示公司名称 桃市裁罚14案共108万元
▲为保障消费大众购屋权益,针对房仲刊登广告未标示公司名称,最高罚锾30万。(图/地政局提供)
桃园市政府地政局21日指出,该局发现近来,不动产经纪业者于执行不动产仲介业务时,习惯透过网际网路平台刊登不动产销售或租赁广告,以增加物件曝光机会。但如果经纪业者于刊登广告时自称为代理人或是屋主,却漏未注明不动产经纪业名称(即该公司或商号登记名称)时,已经违反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将面临新台币6万元到30万元罚锾。
地政局稽查时也常发现不具备不动产经纪业资格的非法业者以代理人或屋主名义招揽业务,如经查证属实,将依同条例第32条规定处以新台币10万元到30万元重罚。经统计近期桃园市因广告未标明公司名称,予以裁处者共有14案,裁罚金额高达108万元。
为保障消费大众购屋权益,并辅导业者合法执业,地政局密集与本市不动产相关公会共同宣导仲介业者于刊登不动产广告应注意事项及相关法令规定。此外,地政局更深入与591房屋交易网、yes319房屋市集等各大知名租售屋平台业者,请其于提供广告刊登时设计警示标语及弹跳式视窗等机制,以避免因人为疏漏,影响消费者知的权利,此举已获得业者广大回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