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使用同业名称刊登关键字广告 弘轩公司挨罚

公平会表示,事业单纯购买他事业的名称、商标或其他营业表征作为关键字广告,如有助于提供网路使用者更充分实用的资讯、降低搜寻成本等社会利益,并未违反公平交易法,但如果关键字广告呈现的整体内容,有使人误以为两者属同一来源、同系列商品或关系企业,将无助于消费者获得更充分正确资讯及降低搜寻成本,倘足以影响市场交易秩序,则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5条规定。

公平会调查后发现,弘轩公司于2021年5月23日至12月27日间,使用竞争事业的名称「元仪科技」作为关键字广告,但弘轩公司所设定的广告文案中,将竞争事业与自己公司名称并列而呈现「专业元仪科技,德国进口-弘轩科技」,或单独以较大字体强调竞争事业之名称而呈现「元仪科技-热像仪」等,点击关键字广告都将导引至弘轩公司网站红外线热像仪相关介绍。

公平会指出,因为弘轩公司关键字广告整体呈现方式,容易使网路使用者认为元仪公司与弘轩公司具有一定合作关系,将增加弘轩公司网站被到访及成立交易的机会,同时减少元仪公司接触潜在客户的机会,并减损「元仪科技」事业名称所蕴含的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市场交易秩序,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5条规定。

公平会呼吁,广告主无论是自行管理或透过代理商刊登关键字广告,除应充分了解与广告平台签署相关规范内容外,在使用关键字广告「插入式」功能时,应在广告对外露出前,先检视注意广告群组内的关键字字词是否包含竞争事业名称,避免关键字广告将事业名称并列呈现而有触法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