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专法 引导910亿元投入国内产业

境外资金汇回专法自108年8月15日施行,随着该专法即将落日,近2个月申请金额明显增加单月申请金额均逾新台币百亿水准,截至110年7月13日,总计引导2749亿元境外资金申请汇回,获准并实际汇回2536亿元,其中逾910亿元已实质投入国内产业

财政部提醒,适用境外资金汇回专法申请期限至110年8月14日,即将于1个月后届期,考量目前因国际货币宽松政策,国内资金充沛,尚无延长施行期限之规划,请有意适用境外资金汇回专法之个人营利事业,可备妥相关文件向个人户籍所在地或营利事业登记地国税局提出申请

另为防杜跨国企业或个人藉于低税负国家地区成立受控外国企业(下称CFC)保留盈余分配,规避我国税负,财政部已增订所得税法第43条之3及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之1规定,建立营利事业及个人CFC制度

依立法院制定境外资金汇回专法时所通过附带决议要求,财政部在境外资金汇回专法落日后,将审慎评估规划CFC制度之施行日期,并持续关注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推动「全球税基侵蚀规定(GLoBE Rules)」(即全球企业最低税负制)后续发展,适时研议精进相关课税规定,接轨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