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元旦起適用!台韓所得稅協定生效 成我第35個生效所得稅協定
110年11月17日完成异地签署的台韩所得税协定112年12月27日生效,113年元旦起适用,可避免所得税双重课税及防杜逃税。记者陈俪方/摄影
财政部今(28)日公布,台韩所得税协定12月27日生效,明(113)年1月1日起适用,成为我国第35个生效的所得税协定,也是继台日所得税协定后,我国与东北亚国家的第2个所得税协定。
我国与南韩避免所得税双重课税及防杜逃税协定,简称台韩所得税协定,110年11月17日完成异地签署,待双方完成使该协定生效的国内法定程序并相互通知,协定于112年12月27日起生效。
台韩所得税协定共29条,规定合宜减免税措施及税务行政合作机制,包括股利、利息与权利金适用上限扣缴税率10%、营业利润或执行业务所得符合特定条件免税,以及相关适用争议解决机制等。
以台商取得南韩来源技术服务收入为例,协定生效前,台商在南韩未设有营业场所者,按服务收入总额扣缴22%;协定生效后,台商在南韩未设常设机构(PE),该技术服务收入在南韩免税。
台韩所得税协定订有相互协议程序条文,双方居住者认为已发生或将发生适用此协定的争议时,可申请双方主管机关咨商解决,例如跨国集团可依相关规定申请移转订价相对应调整,消除因一方发起移转订价查核调整而产生的双重课税问题;或申请双边预先订价协议(BAPA),减少未来面临任一方进行移转订价查核风险,提升租税确定性,降低跨境贸易或投资租税障碍,有助深化双边经贸投资合作关系。
经济部统计,111年南韩为我国第5大贸易伙伴,我国为南韩第6大贸易伙伴;双边投资方面,截至112年10月,台商赴韩投资约29亿美元,韩商来台投资约17亿美元。
财政部表示,台韩双边经贸关系密切,且在半导体积体电路及记忆体制造方面具互补性,协定生效适用后,可提供双方民间友善租税环境,有助双边人员、商品、技术及资本流动,强化供应链、产业合作与韧性,并进一步开拓双方食品、观光、健康医疗、美容美妆与游戏等产业合作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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