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男「与14岁少女结婚」 嫩妻抱子出庭:我们家庭幸福

台中27岁王男与14岁少女生子结婚。(示意图达志影像/非本文当事人

社会中心/台中报导

台中市一名88年次的少女因为妈妈在一家二手物杂货店购物、兼职,结识该店27岁王姓老板,于2012年升国中的暑假与他成为情侣,2013年寒假店里发生第一次性关系,同年11月发现怀孕、12月25日「结婚」。台中市警局接获报案后将王男移送法办,让他在11月19日被依妨害性自主判刑1年10月,缓刑3年。

根据判决书,被害少女妈妈向法院证称,「当时被告在xxxx路经营二手杂货店,我之前常去他的店,有一次我女儿放学时带我女儿一起去,他们才认识的,当时我女儿念小五、小六左右。我当时也有在被告店里帮忙顾店兼职…」。

被害少女妈妈2012年10、11月间得知女儿与王男交往后,「我有跟被告讲我女儿年纪还小…不应该太早交男朋友,如果可以等到我女儿到18岁,我有转述给被告听我先生觉得我女儿太小不应该太早交男朋友。」但是,「被告跟我讲说如果有一天他们二情相悦发生什么事,法律会有什么事,他本身都很清楚。」

王男到案时一度辩称少女外表成熟,以为对方已满18岁,被台中地院认为与少女妈妈证词有所出入,仍依一次对未满十四岁之女子性交罪、一次对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女子性交罪,判处1年7月和7月徒刑,应执行1年10月。但法官审酌被害少女抱着今年8月出生之幼子出庭求情说自己家庭幸福,仍网开一面予以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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