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殡葬处贪官护航特定厂商、索贿过奢华人生 监察院弹劾:违失重大

▲台北市政府殡葬管理处副处长王文秀。(图/记者黄哲民摄)

记者杜冠霖/台北报导

前台北市殡葬处副处长王文秀,多次以泄漏底标等机密护航厂商得标再索贿,检调追查发现,王文秀平均年薪120多万元,但却经常去做SPA、医美,还要支付车贷、房贷、供养法师,月开销20到30万元,与收入显不相当,北检日前依贪污收贿等罪起诉王和厂商等8人,并请法院没收王女来源不明财产249万元。监察院今(18日)指出,王文秀涉嫌利用职务收受厂商贿赂,情节重大;该处前处长洪进达未能克尽其职责监督所属人员,亦有违失,监察院通过弹劾,全案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监察院指出,被弹劾人王文秀担任台北市殡葬管理处副处长期间,涉犯贪污治罪条例之图利、收贿、财产来源不明及刑法泄密等相关罪责;被弹劾人洪进达担任台北市殡葬管理处处长期间,对王文秀涉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罪案,显有监督不周,另就王文秀所涉案件,有部分为洪进达决行,却疏于注意采购及相关行政程序,2人违失事证明确,情节重大。监察院于113年9月5日审查通过监察委员蔡崇义、王丽珍、张菊芳提案,全案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弹劾案文指出,被弹劾人王文秀担任台北市殡葬管理处副处长期间,罔顾法纪,假借其职务上权力、机会,泄漏应秘密之采购资讯,使特定厂商得标,妨害采购制度之公平原则,并收受厂商贿赂,违失情节重大。

第一、办理「110年台北市联合奠祭礼厅布置等劳务采购案」,透过不法采购程序,将特定厂商评为最高分,使其成为优胜厂商,取得该采购案价款新台币(下同)1,220万元之不法利益。

第二、办理「110年度第一、二殡仪馆电子挽联维护及运作委托服务采购案」、「网路公祭示范礼厅采购案」、「111年度第一、二殡仪馆清洁维护劳务采购案」、「111年富德灵骨楼、阳明山灵骨塔、臻爱楼及富德公墓办公室清洁案」、「110年遗体(含移置、移棺)及无名(主)尸处理暨相验解剖案件作业与清洁维护劳务采购案」及「108-111年第一、二殡仪馆及辛亥路高架桥下停车场委托经营管理劳务采购案」,泄漏应秘密之采购资讯,使特定厂商得以提前知悉采购案内容,或顺利通过评选,并涉嫌收受贿赂。

第三、办理「宝相阁生命纪念馆申请案」,明知该申请案之预定用地因联外道路宽度未符殡葬管理条例所定不得小于6公尺之规定,属无法补正项目,本应作成迳予驳回之行政处分,却先以收受10万元现金贿款并协助删除迳予驳回申请等公文内容,又为使该申请案有机会补正及后续顺利核准通过,并与业者期约以交付100万元作为报酬。

第四、于为前揭犯罪事实期间,其收入与相关支出金额显不相当,亦未对其财产来源提出合理说明,涉犯财产来源不明罪。

监察院指出,被弹劾人洪进达担任台北市殡葬管理处处长期间,对前副处长王文秀涉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罪案,显有监督不周;另就王文秀所涉案件,有部分为洪进达决行,却疏于注意采购及相关行政程序,足见殡葬处管理松散,对机关内人员与业者过从甚密乃至任意泄密等不法情事,却未能克尽其职责,监督所属人员,察觉不法,防患于未然,显有怠忽职守,亦涉有违失。

弹劾案文指出,被弹劾人洪进达、王文秀上开所为,已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等相关规定,核属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第1款所定事由,有惩戒之必要。爰依宪法第97条第2项暨监察法第6条之规定提案弹劾,并移请惩戒法院审理,依法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