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小15岁老婆吸干财产 九旬翁求离婚:实在可怕极了
一名9旬的陈姓老翁20多年前到中国云南生活,与小15岁林姓大陆籍女子结婚,不料被对方榨干财产,还被逼滚回台湾,双方分居多年后,妻子还追到台湾要调查剩余财产!老翁心寒地泪诉妻子刁钻恶行,「实在可怕极了」,于是告上法院想要休妻。
据《自由时报》报导,陈翁控诉,妻子一心只想要钱,让年事已高的他伤心及折磨,受不了老婆口出恶言,早已逃回台湾,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毕竟实在无力再供应妻子无底洞般的索求,更造成精神上莫大损伤,愤而请新竹地院判准离婚。
陈翁泪诉妻子十分刁钻,所作所为「实在可怕极了、「因为我已经被你吸光,一无所有了!」,但对方却说想离婚还要先知支付20万元人民币(约新台币100万元),气得他浑身发抖,认清老婆真面目,于是决定休妻。
最后,法官调查这对夫妻从2000年后即分居两地迄今,陈翁请求离婚且态度坚决,妻子虽具状表示不愿离婚,但也未有任何改善夫妻关系的实际作为,更显示她没有重建婚姻之意,足认夫妻破绽已深,难以期待其回复,因此判准离婚。
【法律小知识】
依据民法第1052条规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一、重婚。二、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为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恶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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