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挪用客戶款項達11年 台新銀前女理專判賠2396萬

台新银海佃分行前苏姓女理专在长达11年期间,以东墙补西墙方式,拿B群客户投资资金,汇给A群客户当投资获利,只因自身对A群客户开口获利承诺而遭客户踢爆,计受害客户10人,金融商品亏损及挪用客户款项2692万多元,台新与客户协议赔偿后提告求偿,扣除苏女已赔偿款项,法官判赔2396万多元。

台新银主张,苏女原受雇于海佃分行担任理财专员,为获取业绩及奖金,利用客户对其信任,对客户假称金融商品保本、保证获利不当销售方式,诱使4名客户误信购买金融商品而受有损害,亏损金额计达1075万多元。

另苏女为取信客户投资获利或填补投资亏损,假借协助客户购买金融商品或代为缴交续期保费,指示客户汇款至被告指定帐户或指示客户临柜提领现金,再于行外交付现金给被告方式,诈得或挪用9名客户计1617万多元,借以制造金流追查断点,掩饰或隐匿其犯行及犯罪所得,规避银行稽查机制。

直至前年6月22日,客户向分行经理反应,苏女未据实告知保单中途解约会造成亏损,要求分行查明其资产状况及亏损情形,经银行调查后才察觉其违法情事,同年8月31日予以免职处分。

经核计,计有10名客户受害,台新银对各该客户负有雇用人连带赔偿责任,已与客户协议赔偿,金融商品亏损、挪用客户款项及补贴款项,扣除苏女已赔偿客户部分,提告求偿2396万多元。而苏女也同意台新银的相关请求。

台南地院认为,台新银为苏女雇用人,苏女利用执行职务机会,故意不法侵害客户财产权,台新银已与客户协议赔偿金额,依法向苏女请求赔偿有据。因而判决苏女应给付台新2396万多元,及自今年2月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可上诉。

台南地院认为,台新银为苏女雇用人,苏女利用执行职务机会,故意不法侵害客户财产权,台新银已与客户协议赔偿金额,依法向苏女请求赔偿有据,判苏女应给付台新银2396万多元。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