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报不实跳槽没用 金管会修法跨公司究责
高晶萍指出,现行法规只有针对负责人「操纵股价、内线交易、期货诈欺」投保中心可以提起代表诉讼、解任诉讼,此次修法新增纳入「公司董事或监察人从事财务报告或公开说明书不实等证券诈欺、非常规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为,亦不适合担任董事、监察人职务,有予以解任的必要,明文列举为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诉讼、解任诉讼的独立事由。
高晶萍指出,过去许多案件投保中心难取得胜诉,因为这些负责人若在A公司发生财报不实、跳槽到B公司后,法院会认为,由于投信中心是以执行业务对公司产生重大损害要求解任,但负责人已不是在A公司,无法适用于B公司职务解任,即造成跨公司解任困难,修法后将可让更明确。
她解释,所谓「非常规交易」是指掏空背信,例如「高价买低价卖利益输送」、操纵股价则是在交易市场的操纵。
高晶萍指出,过去投保中心代位求偿最多的案件以「财报不实」案件最多,此次修法后,可进行跨公司解任,且事发十年内都可提请诉讼。
此次修法也放宽投保中心执行业务的支出及费用之限制,增列将历年保护基金孳息支应业务支出賸余拨回基金累积数的合计,一并作为保护机构的经费来源,以因应保护机构未来业务发展所需经费。
高晶萍指出,由于投保中心近年在商业法院的诉诉多、案件量激增,聘任人员薪水太低留不住人才因此有进行调薪,费用支出变多,需要多一点收入来源,因此放宽。
此次也修正第32条,判决结果通知投资人方式,如全案胜诉或全案上诉时,以公告方式替代书面通知;不提起上诉时,投保中心则须于收受判决书正本后7日内以书面通知,兼顾授权人权益之保障。
为期明确,明定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保护机构所提已系属尚未终结之代表诉讼及裁判解任诉讼事件,适用修正施行后之规定。
高晶萍表示,此次预告30日后还须送行政院审议,并提立法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