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东利/翻玩商标是恶搞或致敬 关键在不让人混淆
▲翻玩商标必须不侵害对方权利。图左为知名品牌「乔丹」,图右则为中国品牌「乔丹体育」,两方在中国大打侵权诉讼,缠讼8年,最后「乔丹体育」败诉,25 类商标及图形被撤销。(图/翻摄自Jordan脸书/乔丹体育官网)
网路上经常看到卖家贩卖「恶搞翻玩品牌」服饰,卖家会将著名之品牌、商标做部分文字、字母或图案更改,但这样的行为会不会触法?
站在著名商标之权利人而言,商标权人经由商标之使用及商标权之保护,逐渐建立其品牌价值,且一般消费者借由商标之识别性,得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如遭人恶搞商标,就好像人的名字被恶搞一般,对商标权人之权利必有侵害。但如果站在翻玩品牌创作者之角度来看,品牌之翻玩却是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及艺术自由之展现。因此,双方各有须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也有不侵害对方权利之义务,法律该如何画那一条界线呢?
首先,《商标法》第95条规定,「未得商标权人或团体商标权人同意,为行销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1.于同一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于注册商标或团体商标之商标者。2.于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于注册商标或团体商标之商标,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3.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使用近似于注册商标或团体商标之商标,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因此判断标准就在于翻玩的商标,是否会让消费者有混淆误认之可能。
实务见解认为,恶搞翻玩之商标如有使一般消费者对商标所表彰之商品来源或产制主体发生混淆误认的可能,甚至误认为同一商标,或极有可能误认两商标之商品为同一来源之系列商品,或者误认两商标之使用人间存在关系企业、授权关系、加盟关系或其他类似关系,就会导致一般消费者混淆,翻玩商标行为人因此有可能触犯《商标法》相关规定。但是商标翻玩如具诙谐、讽刺或批判等娱乐性,且同时传达与原本商标对比矛盾之讯息,此种翻玩商标因有表达自由及艺术自由之展现,而有保护之必要性;否则只能单纯认为商标之单纯用,而为商业上搭便车之行为。
笔者认为翻玩商标是否会触法,确实存在许多判断之要件,然不可否认的是,翻玩商标如可让一般民众知悉创作者之创作想法、欲表达之概念,甚至翻玩后之商标已脱离原本商标之既有概念,此种翻玩行为才值得法律保障。(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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