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基本生活费升至20.2万元拍板 235万户受惠

财政部依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4条规定,参照行政院主计总处公布最近一年(11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33万6850元之60%,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为20.2万元。112年度申报户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即20.2万元乘以申报户成员人数),超过依所得税法规定可减除之免税额及扣除额(包括标准或列举扣除额、储蓄投资、身心障碍、教育学费、幼儿学前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合计数之差额部分,得自申报户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以符合纳税者为维持自己及受扶养亲属享有符合人性尊严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不得加以课税之意旨。

财政部表示,上开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民众于113年5月申报112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预估受益户数约235万户(较111年度增加9万户),减税利益约189亿元(较111年度增加3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