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部再发减税红包!基本生活费排除薪扣额 估149.63万户受惠
财政部准备再发减税红包,研议修改基本生活费用计算方式,将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20万元排除;预计在新制上路后,受惠的民众可从21.93万户,大幅提升至149.63万户,但税损应会大增42.56逾亿元。目前此修正草案还在预告中,预定于10月底前完成预告、今年底前完成公告,并在明(2019)年5月报税时适用。
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吴莲英表示,主要受惠的家庭应以受扶养亲属较多、且未适用其他特别扣除额,如用不到幼儿学前、及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的家庭较为有利。
吴莲英表示,新制预计排除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20万,但纳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20万、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2.5万、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12万以及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27万共4项。他指出,身心障碍、教育学费及幼儿学前等特别扣除额,本为支应生活所需而设的扣除额,属基本生活费用性质。
至于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则是基于鼓励储蓄目的,就金融机构存款利息所得在限额内免税,仍属可支应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的所得,在计算不得加以课税金额时,应纳入比较计算基础。
▼纳保法基本生活费排除薪扣额新旧制比较。(表/记者赖亭羽制)
吴莲英指出,因适用该四项特别扣除额的户数不多,整体来说受惠户数仍增加,预计将增加149.6万户;然而税损将从旧制的4.32亿暴增逾10倍至42.56亿元,税收净影响数为38.24亿。
以一家四口育有2子的双薪家庭计算,若2子皆为用不到教育学费及幼儿学前之儿童,且该家庭无储蓄投资可扣除,以去年纳保法基本生活费计算为16.6万元*4人=66.4万元。若以现制试算,该家庭(每人基本免税额8.8万*4人)+(标准扣除额12*2万)+(薪资扣除额20万*2)=99.2万元, 以66.4万元-99.2万元=-32.8万元,无基本生活费可扣除。
然而若以新制计算,(每人基本免税额8.8万*4人)+(标准扣除额12*2万)=59.2万元,66.3万元-59.2万元=7.2万元,等同该户基本生活费可多扣除7.2万元。
「纳税者权利保护法」自去年12月底上路,主要是保护纳税者的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不需被课税;一般家庭除了可用基本的所得税法计算免税额外,也可选用财政部公布的每人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费用16万元的免税额。根据估算,若是单薪丧偶且育有3未成年儿女的弱势家庭,免税额将可提高1万元。
至于实际的计算方式,财政部指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是财政部按照主计总处公布的近年全国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的6成计算,例如去年年底所公告的金额为16万元,代表每人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为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