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工程临时喊卡 旧馆派出所迳列暂定古迹

记者唐咏絮/彰化报导

网传旧馆保甲事务所溪湖分局旧馆派出所办公厅舍即将进行拆除,文化局查证后,溪湖警分局13日确实已经上网招标拆除公告县府16日立即依暂定古迹条件程序办法第3条规定,邀集专家学者成立暂定古迹处理小组到埸现勘,认为具文化资产保存价值,迳列暂定古迹。

▲旧馆派出所保有完整的保甲事务所建筑。(图/埔心乡长张乘瑜提供,以下同)

▲旧馆派出所内部陈设

埔心乡长张乘瑜指出,其实我在上一任乡长任内,因为要办理都市计划道路拓宽及需完成第3次都市计划通盘检讨,就发现了在旧馆派出所内竟然有可能占用民地百年老建筑,后来经过调查才知道这是栋可能超过百年的保甲事务所,兴建于十九世纪日治时期,是彰化县内少数保存完整的保甲事务所建筑,其代表埔心乡旧馆地区的发展史,它曾见证日治时期警察与保甲制度

张乘瑜说,该栋建筑被划为机关用地,有38坪,其中有18坪用地为私人土地,处理起来相当麻烦,而且土地所有权人是彰化县警察局,权与责都难以着力

▲旧馆派出所外观

彰化县文化局长张雀芬表示,上午经通报文资审议委员现场会勘,依据文资法第20条迳列暂定古迹,于审议期间内视同古迹,应予以管理维护;其审议期间以六个月为限;必要时得延长一次,主管机关应于期限内完成审议,期满失其暂定古迹之效力,届时召开文资审查会议时,也会请土地所有人到场列席参加。

▲与文化局人员现勘。

张雀芬指出,旧馆保甲事务所已经具有视同古迹的身分,依《文化资产保存法》第7条规定,暂定古迹于前条审议期间内视同古迹,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维护,文化局将辅导所有权人于审议期间做好管理维护,并依规定于6个月内送审议会完成审议程序,擅自拆除、毁损可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金

▲彰化县文化局迳列暂定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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