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涉洗钱拖过16年追诉期 更一审仍判免诉
前总统陈水扁遭诉由妻子吴淑珍收了「台北101」前董事长陈敏薰1000万元后再共同洗钱,台北地方法院认为从2006年至今已完成犯罪追诉权时效,日前判决免诉。(本报资料照片)
陈水扁前总统被指控,在台北101前董事长陈敏薰买官案中,与妻子吴淑珍共同洗钱1000万元,扁因案停审,但台北地院判决免诉,检上诉后遭撤销发回北院,北院更一审认为,本案行使追诉权期间共计16年10月30日,犯罪之追诉权时效已完成,陈水扁虽因疾病未能到庭,然其被诉之罪追诉权时效既已完成,依法应为免诉之判决,不经言词辩论,迳为免诉之谕知。可上诉。
扁2015年1月获保外就医至今,除了本案因追诉权时效完成获判免诉,国务机要费贪污案因《会计法》修法除罪,2022年扁也被判决免诉,他另有台北地院的隐匿国家机密案及台湾高等法院的教唆伪证案、二次金改案共3案停审中。
检方指控,陈敏薰2004年透过吴淑珍向陈水扁表达欲争取特定职位,指示秘书将面额1000万元的支票送至总统官邸交予吴淑珍,吴淑珍取得贿款后,陈水扁即运用其职务权限,安排陈敏薰于2004年5月21日以中华开发工业银行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金融大楼公司董事,并经选任为台北101董事长。
扁为了避免收受陈敏薰1000万元资金来源遭发觉,与吴淑珍共同洗钱,由吴淑珍将1000万元支票转交友人分成6笔的定期存款进行洗钱。
北院更一审认定,本案追诉权时效应自陈的犯罪行为终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计算本案追诉权时效期间10年、因审判不能进行而停止期间2年6月,合计12年6月;再加计检察官行使追诉权期间4年1月12日、本院行使追诉权期间3月18日,共计16年10月30日,犯罪之追诉权时效已完成。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