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塑胶鞋套游阿里山跌倒骨折 妇人索赔121万结果出炉
去年2023年9月7日,朱姓妇人参加阿里山之旅,因穿塑胶鞋套跌倒骨折,事后向阿里山林铁及文资处、林业署嘉义分署提出民事损害赔偿。(吕妍庭翻摄)
朱姓妇人跟团到阿里山森林游乐区旅游,因突下起倾盆大雨,妇人购买阿里山贩售店推广的塑胶鞋套,却因此跌倒、骨折,妇人事后提告林业署嘉义分署、阿里山林业铁路及文化资产管理处,罗列返美后看护费、台湾照顾费、精神慰抚金、儿子机票费等多笔费用总计121万余元,要求嘉义分署、林铁及文资处赔偿,经嘉义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妇人主张无理由,予以驳回。
去年2023年9月7日,朱姓妇人参加阿里山之旅,为防止鞋子被雨水打湿,在阿里山贩售店在买一双塑胶鞋套,指控阿里山神木车站地势不平、高低落差、路滑,让她滑倒,造成她右远端桡骨和尺骨骨折并移位,右股骨颈骨折伴轻度移位,当时由阿里山医务室派救护车转送嘉义天主教圣马尔定医院治疗,至今尚未痊愈。
妇人认为,她到阿里山国家森林游乐区旅游,被告林铁及文资处所经营管理的阿里山贩售店为推广塑胶鞋套,明知其设计制作均有严重瑕疵,却谎称能「为防止参观民众鞋子因潮湿损坏或打滑受伤」,诱使她陷于错误而购买,结果不但未止滑,反而容易滑倒,让她受伤,认为林铁及文资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她受伤不无与神木车站管理及安全设施有关,林铁及文资处需负侵权行为责任。
另因朱妇主张,当天入园发票所载企业主名为「农业部林业及自然保育署嘉义分署阿里山国家森林游乐区」,且被告林铁处陈述塑胶鞋套是追加被告嘉义分署所贩售,妇人先位声明提告林铁及文资处、备位声明提告嘉义分署。
妇人因此要求医疗费用支出42万5737元、在台照顾费用15万2000元、食宿费用4万4000元、营养保健品(含买中药)2万元、展延返美两次手续费1万325元、杂费4558元、返美后无法行动看护费3个月30万元、原定前往吉隆坡等地无法成行取消费用损失5000元、同年11月11日至同年月17日感染败血性休克入住台北慈济医院医疗费用11万6941元、精神慰抚金20万元、结清长荣航空回程手续费4033元、朱妇儿子来台带原告返美来回机票费用6万2471元,扣除第一产物理赔保险金13万3000元,共索赔121万2065元。
林铁及文资处表示,朱妇是找旅行社安排行程,并不是林铁处安排提供膳宿、导游等服务,并非民法第514条所称的旅游营业人。林铁处所掌理业务是阿里山林业铁路,及其沿线各车站相关设施设备管理及维护,对森林游乐区内贩售店并没有经营或管理权限,更未曾推广销售塑胶鞋套,朱妇跌倒因其左脚踩住右脚塑胶鞋套,重心不稳跌倒,与林铁处所提供的运送服务或车站月台设计管理无关。
嘉义分署抗辩,塑胶鞋套贩售店不是嘉义分署所经销贩售,不适用消保法。
法官审理,朱妇当时所穿的鞋套是因园区内的商家推广而购买,不是林铁及文资处、嘉义分署所经销的商品,进一步勘验监视器画面,妇人右手持伞自铁轨旁石子地踏上月台的平台时,左脚踩住右脚塑胶鞋套,致右脚欲擡起时重心不稳跌倒,显然与原告自身擡脚跨步动作有关,与月台的平台管理及安全设施无关,认为妇人要求损害赔偿责任,无理由、无据,假执行声请亦失所附丽,应并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