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市集手工艺品须标「保存期限」 摊友批找碴
最近红楼创意市集的摊友都感到很闷,因为北市府1999专线接到匿名检举,说创意市集的艺术创作者违反「商品标示法」,商业处年前发文给摊商,要求若非现场制作的手工艺品,就得依「企业经营者」的法令规范,摊友们痛批商业处根本在找碴。
「真是扰民又不食人间烟火!」在北市红楼创意市集摆摊的摊友们,最近是一肚子苦水。去年年底,北市1999专线不断接获匿名检举,指控创意市集的艺术创作者,违反「商品标示法」,商业处派员到场抽检,要求这些贩售的创作品,必须标注「成分」「制作日期」「保存期限」。
「我贩售的笔记本外面包布面,他们跟我说这不是文具!」摊友施小姐简直不知道该如何回应商业处的天兵问题;另外一个牛皮手工艺品的摊位,则被要求要有「保存期限」,摊商气极败坏,「你会要求LV标明保存期限吗?」在场摊商质疑商业处是不是「坐办公室坐到瞎掉?怎么会如此不食人间烟火?」
▲创意市集大部分的摊友,都接到台北市商业处公函。(图/取自网路)
年前不少摊位还收到商业处的公函,要求这些创意工作者如有经常性、固定性摆摊销售其设计创作之小量手工制品,「非现场制作之手工物品」,就得依照商品标示法第四条第2款定义「企业经营者」的法令规范;「我一个月营业额不到6万元,算甚么企业经营者?」
创意市集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摆摊,申请者必须要有网站粉丝团,还要附上商品制作过程等文字以及影像资料,条件十分严格。「创意无价,难道你会要求毕卡索在作品上标注保存期限及成分,还要现场画才算吗?」现在这纸公文,让摊友们胆战心惊,因为不按照商业处的规定,最高会被处以5万元罚款,还得停止营业。「接下来可能就是查税了」,摊友们希望北市府高抬贵手,不要成为艺术创作的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