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卡特夫人看选罢法修正案

(图/本报系资料照)

美国前总统卡特夫人罗莎琳‧卡特日前过世,享年96岁。她是卡特总统的重要伙伴,卡特曾说:「在我人生中取得成就的路上,罗莎琳一直都是我平等的伙伴。当我需要她的时候,她给我明智的指导和鼓励。」

她也是鼓励卡特从政的关键人物。1962年她鼓励卡特参加民主党乔治亚州州议员初选,公布的结果是他落败。但她早就怀疑那次选举会作票,所以事先安排表弟在投票所外计算多少人来投票;投票结束后,开票的结果显示,投开票所公布的「领票人数」远超过她表弟所统计者。

他们采取法律途径提起诉讼,法院后来判定该次选举无效,重新举行,结果卡特获选。就这样,卡特走向政治长路,十多年当中自州议员开始,选上州长,最后获选成为美国第39届总统。

在台湾,有一件事却正在立法院发生,就是民进党立委提案修正《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8条文,增定:「无故于投票所外,拍摄、纪录或以他法标定他人进出投票所,经警卫或警察制止后仍继续为之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5万元以下罚金。」草案已通过初审,如果三读通过就会成为法律。

这个法律若成立,卡特夫人当年要她表弟在投开票所外记录前往投票人数,在台湾做的话,就会成为非法,需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5万元以下罚金。立法院确定要这样做吗?

提出这个修正草案的背景,依据提案委员说明,是因为上次九合一选举「全民监票行动联盟」在几个投开票所外架设摄影机,计算领票人数,「干扰选民投票」。但据了解,现行《选罢法》对此已有规范,「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内喧嚷、干扰或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经警卫人员制止后,仍继续为之,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5万元以下罚金。」现在的修法,是要把30公尺扩充到任何距离。

据报导,全民监票行动联盟理事长事后被检方以违反《选罢法》起诉,但日前一审宣判无罪,理由为该理事长架设摄影机的位置在投开票所外,没有具体而积极干预扰乱他人投票意志的行为。看来,一审法官相信此联盟之行为目的在于统计人数,而非干扰投票。

民主制度建立不易,需要许多基础。其中最重要的,应该就是一人一票,人人平等。选举的公正,及各种有助于公正的措施或运动,对于民主的发展都是必要且正面的。套用前卡特夫人医疗顾问、前立委高资敏的话,他们认为作票就是假民主,就会造成窃贼当政,人民必受危害。卡特卸任总统后与夫人成立卡特中心,在非洲、拉丁美洲、亚洲成立选举观察团,推动公正选举、防止作票,为世界的民主开路。

现行《选罢法》已有相关条文可规范,执政党立委为何提出修正草案,还要将规范扩张、上纲?令人疑惑。其实,立法院真正该做的事是设定程序,让人民团体可以正式申请在定点,于不涉及选民人脸辨识的前提下,就投票人数进行统计。这种事应该公开、大方的做,有何不可?让有兴趣做这种统计的人民团体或政党都可以事先申请,一如在公共场所游行和集会一样。

相信台湾民主在这样的设计下会获得更多保障。最新《选罢法》修正草案,禁止在投开票所任何范围内的「纪录」,其实是开民主倒车。如果选务公正,不会灌票,有什么理由阻止投票人数被统计?反过来说,选委会既然公正执行选务,应该欢迎各界人士查核开票结果,增进其诚信才对。我们希望立法院不要通过这个开民主倒车的修正草案。

(作者为东吴大学讲座教授、前行政院政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