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問反質詢定義 黃國昌提出補充答辯書
民众党立委黄国昌今天说,已提出暂时处分的补充答辩书,盼能回应大法官疑问,反质询定义为行政院长及部会首长不答复立委质询,反对立委提出质疑、责难、诘问,或提出与质询无关的问题。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读通过国会职权修法相关条文,行政院一度提出覆议但遭立法院否决,总统府随后于6月24日公布国会职权修法条文,条文已在6月26日生效。民进党立法院党团、行政院、总统赖清德、监察院先后派员到司法院,递状声请释宪及暂时处分。
宪法法庭7月10日下午针对4案声请暂时处分部分,在宪法法庭行公开准备程序,就暂时处分必要性及其范围,听取各声请人及指定相关机关立法院陈述意见。
大法官尤伯祥当时询问,黄国昌的答辩书主张质询并未违反明确性原则,所以反质询也不会违反明确性原则,这样的陈述在他看起来是「以问答问」。尤伯祥问黄国昌「反质询」定义,因黄国昌发言时间太长被审判长提醒,并未回答,尤伯祥要求书面答复。
黄国昌今晚在脸书发文表示,依宪法法庭准备程序中大法官谕示,他已提出关于暂时处分的补充答辩书,希望回应大法官的疑问。同时也重述对程序的疑虑与疑义,作为机关代表人,他已尽力依要求提出书状补充陈述,希望大法官能秉公决断。
黄国昌说,许多人关心「反质询」的定义,其实前一次状纸他已阐明,既然大法官希望补陈书状,作为机关代表人,他也负责任地再提出。
据黄国昌所提的补充答辩书指出,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第1项「反质询」规范内涵,可借由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探求得知,并可由专业知识或社会通念予以认定判断,个案事实是否属反质询行为,可被受规范者所预见,并可由司法审查认定判断,并未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
补充答辩书也说,反质询既是联结于质询的答复,与质询是相对立的概念;反质询的规范意涵即为「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对立法委员所提出之质询不予答复,反迳对质询委员提出质疑、责难、诘问、或提出与质询无关之问题」,文义并非不明确,未违背法律明确性原则。
补充答辩书表示,「不得反质询」的立法目的是要确保备询的行政官员恪遵答复义务,避免以反质询的不当方式回避回答质询问题,以发挥质询制度监督政府施政的功能。
黄国昌也在补充答辩书中,列举前民进党立委罗致政、林佳龙、管碧玲,以及民进党立委林淑芬等人要求行政官员不得反质询的例子,认为无从对反质询的各种具体行为样态巨细靡遗规定,而不挂万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