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手互殴法官各打50大板 父可易科罚金子不行

苏姓父子因细故发生口角进而互殴受伤,被各处拘役30天,苏父可易科罚金,儿子却不得易科罚金。(中报资料照)

台南市一对苏姓父子因细故发生口角进而互殴,尽管父亲出手较重,还拿铁架砸儿子及媳妇,但因自己也被儿子推倒受伤,经报警移送台南地检署侦结起诉,台南地方法院简易庭虽分别判处这对父子各拘役30天,但苏父可以1000元折算1天易科罚金,儿子却不得易科罚金。此案可上诉。

律师罗瑞昌表示,刑法得易科罚金的规定须符合2项要件,一是民众较为熟悉的宣告刑6个月以下之罪,另一是较易被忽略的法定刑最重5年以下之罪;此案苏父犯的是刑法277条一般伤害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因此可以易科罚金;但儿子因对父亲施暴,犯的是伤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依刑法280条规定应加重其刑后,最重本刑已经超过5年,因此不得易科罚金。

不过,罗瑞昌也说,这并不代表儿子必须服刑坐牢,他也可以依法向检方声请易服社会劳动,以6小时折算1天,但得在1年之内履行完成。

检方起诉指出,去年11月间,苏姓父子因细故发生口角后,父亲先徒手殴打儿子的脸部,儿子也徒手推倒父亲;没想到,苏父起身后,竟然进一步持铁架向儿子及媳妇丢砸,导致儿子脸部挫伤、媳妇左上臂受伤,苏父也因被推倒臀部挫伤、 双肘挫伤并左肘擦伤,但都没有生命危险。

事后,3人前往医院验伤后,检具伤单诉请归仁警分局移送台南地检署并案提起公诉。经检方声请简易判决,法官认为,被告2人有血亲关系,还都是成年成熟的人,却未能理性处理纠纷,率然出手互殴,导致父子及媳妇成伤,都有过错;经考量2人的犯后态度,并斟酌犯罪动机、手段及被害人所受伤势等,以及2人的智识程度、经济与生活状况等一切情状,分别判处拘役30天,并依法谕知易科罚金的折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