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烧、腹泻禁跟团出游!旅游业者扣必要费用后需「全额退款」
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升温,交通部观光局指出,若旅客在出发前被列入「具感染风险民众追踪管理机制」对象、出发当日耳温高于38℃或额温高于37.5℃、曾发烧直至未使用解热剂/退烧药且不再发烧未达24小时等情形,旅行社应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剩余款项。
观光局1日上网公告,旅游业者应于招揽文件载明「有呼吸道症状者,应尽速就医后在家休养,避免参加旅游。有发烧者(耳温≧38℃;额温≧37.5℃)者,直至未使用解热剂/退烧药且不再发烧24小时后,才可参加旅游,如旅游开始当日未达此标准,应避免参加。另如属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发布『感染风险民众追踪管理机制』之对象,亦应避免参加」,并于旅客参团报名前告知。
在解约退费原则部分,出发前旅客如列入「具感染风险民众追踪管理机制」对象,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约,且不负损害赔偿责任,惟旅行社如有支付旅游所需之必要费用,应检附前揭费用单据,经核实后予以扣除,并将余款退还旅客。
▲若在旅游前、旅游中出现发烧或腹泻者,旅行社应扣必要费用后全额退款。(图/记者李宜秦摄)
出发当日旅客如有发烧者(耳温≧38℃;额温≧37.5℃)者、曾发烧直至未使用解热剂/退烧药且不再发烧未达24小时或列入「具感染风险民众追踪管理机制」对象,旅行社如有支付旅游所需之必要费用,应检附前揭费用单据,经核实后予以扣除,并将余款退还旅客。
若在旅游途中旅客出现发烧、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症状,业者应协助旅客就医,旅行社如有支付旅游所需之必要费用,应检附前揭费用单据,经核实后予以扣除,并将余款退还旅客。
旅客若被列入「具感染风险民众追踪管理机制」对象,旅行社应为旅客安排返回原出发地或经双方协议之适当地点,旅行社如有支付旅游所需之必要费用,应检附前揭费用单据,经核实后予以扣除,并将余款退还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