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變更使用 記得申報

台北市税捐处提醒,房屋使用情形若有变更,记得向税捐机关申报,常见像是租约届满或中途解约,房东将房屋收回自住时,应申请改回以自住税率课税,才能减轻负担。

税捐处表示,现行法令下,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出租或空置等变更使用情形,应在发生日起30日内申报;而《房屋税条例》修法后,将于今年7月1日上路,未来房屋使用情形变更,就是在每年3月22日前向稽征机关申报。

税捐处表示,为维护房屋税籍正确性,每年都会办理房屋税税籍清查,重点包括老旧及低价房屋是否已拆除、房屋使用情形与适用税率是否相符、减免税房屋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新建、增建、改建房屋等事项。

举例来说,像房屋原供自住,后来出租给他人营业用,应变更为营业用税率课税;或房屋租约届满或提前解约,收回自住时,别忘了向税捐机关申请,房屋税才能享有1.2%自住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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