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乱倒刑责仅从5年改7年 环团批:变相鼓励犯罪

环境部今(27)日召开废清法及资源再利用管理法修正草案研商会,却被民团指出,不法掩埋废弃物刑责只从「1年以上5年以下」修为「1年以上7年以下」,实质效益令人存疑。(贺培晏摄)

环境部长彭启明曾说「废弃物管理要修法重罚」,对此环境部今(27)日召开废清法及资源再利用管理法修正草案研商会,却被民团指出,不法掩埋废弃物刑责只从「1年以上5年以下」修为「1年以上7年以下」,实质效益令人存疑,呼吁最轻本刑应修为5年,否则根本是变相鼓励弃置废弃物。

监督施政联盟召集人陈椒华表示,今日环境部终于端出草案,但是看不到彭启明所说的「废清法重罚」,并且修法后各项罚则、管理、再利用认定,依然看不到明确规范,甚至地方环保局还出现欺骗检调,好不容易展开调查,又只能用相当轻的罚则,想问环境部真的认为草案修正足够了吗?

陈淑华举例,2月20日时,邻近高屏溪的自来水水质水量保护区,遭不法倾倒废弃物,其中包含营建废弃物、电路板,甚至疑似有炉碴,但高雄法官竟让每个犯罪行为人以5至7万元交保,检察官也无法追查指使者,而这一切,便是主管机关环境部法规订定不够严谨导致。

看守台湾协会秘书长谢和霖表示,废弃物非法弃置猖獗,动机在于业者追求不当利得,而目前流向申报机制,显然没有发挥应有功效,即使清除业者被抓了,也很难查到产源,而产源被发现错误申报也只罚6千,难以抑制猖狂的非法弃置案件。

谢和霖指出,应修法规定即时申报流向,并进一步要求「产源」先将清除处理费交给「处理端」,待处理端收到废弃物后,再交给「清除业者」,让清除业者依法把废弃物送交处理端才能拿到钱;至于处理端,则透过派员驻场或24小时专人监控的摄录影机,防止与清除业者勾结。

彰化县环境保护联盟研究员林政翰说明,废弃物弃置从犯罪模式上可简单分成2类,一种是未取得许可的非法弃置,像近期的马头山、东山服务区旁的非法弃置都属此类,发生案件数很多,量体相对较小,但处理费高昂动辄数亿,然而犯罪者早已脱产,清除费只能由公部门也就是全民买单,至于犯罪者,仅关1至2年就「无事一身轻」。

林政翰补充,第二种为领有许可,以合法身分掩护非法,常常以再利用或产品的名义来弃置废弃物,例如学甲炉碴、枋寮锴霖的玻璃纤维树脂粉都属此类,此类量体庞大可达百万吨,获利也非常可观,以学甲炉碴案为例,不法获利就高达21.6亿多元,但检方却因为环境部对再利用的管理放水,面临许多侦办上的困难,也导致法官常常轻判。

林政翰提到,环境部虽然把再利用权责收回来自己管理,但是否有足够的人力及量能来管理,令人担忧,并且罚则只提高最重本刑,实务上大部分罪犯获利上亿,却只轻判1、2年,等于变相的鼓励弃置废弃物,呼吁将最轻本刑提高至5年,否则台湾依然会是废土及废弃物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