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大教授涉性骚遭解聘「败部复活」更一审胜诉
辅仁大学梁姓教授2016年间先后遭通报性骚扰,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决议梁的行为情节重大,依教师法规定解聘,解聘前移送教师评审委员会停聘。辅大将报告提交教育部,教育部同意辅大性平会调查而解聘梁,且终身不得被聘为教师。梁不服提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败诉,最高行政法院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北高行更一审改判他胜诉,可上诉。(图本报资料照)
辅仁大学梁姓教授2016年间先后遭通报性骚扰,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决议梁的行为情节重大,依教师法规定解聘,解聘前移送教师评审委员会停聘。辅大将报告提交教育部,教育部同意辅大性平会调查而解聘梁,且终身不得被聘为教师。梁不服提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败诉,最高行政法院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北高行更一审改判他胜诉,可上诉。
更一审判决指出,辅大在2006年连续接获两名女学生申诉,反应梁男对她们有性骚扰行为。经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其情节重大,依教师法规定予以解聘。梁男不服提告,主张辅大解聘程序不合法,教育部不应为核准的行政处分。
梁男主张,有非性平委员者参与会议,性平会组织不合法。再者,关于行为态样,辅大是认为第一位女学生部分,梁男已经涉及刑事责任,但他已受新北地检署不起诉处分确定,且检察官也对第一位女学生为诬告罪的嫌疑人予以通缉,可见调查小组报告不实。
至于犯后态度因素,性平会系认为他对第二位女学生提出妨害名誉案告诉为「无端兴讼」,借此恐吓被害人,犯后毫无悔意,态度可议,但此显与宪法保障人民有诉讼权相悖,他为捍卫名誉提出告诉以维清白,何以可认属于「情节重大」?
教育部辩称,辅大性平会调查小组的组成及调查程序,符合处分时性平法等规定、辅仁大学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作业要点等规定,并无梁男所称违法情事。此外,是梁男因涉及处分时教师法解聘事由,经性平会组成调查小组查证属实,认情节重大,并作成调查报告。
之后,经参性平会开会决议解聘,辅大依处分时教师法报请被教育部核准解聘,适法有据,并未违反大学自治原则,亦无涉学术自由范畴。
法院查出,辅大性平会调查小组成员性别比例既为2女1男,具有调查的专业素养的专家学者至少有1位,外聘的调查委员仅1人,堪认符合处分时性平法相关规定,辅大性平会调查小组的组成亦属适法。
法院认为,教育部未经辅大教评会决议即核准解聘梁男,程序不合法。此外,又本件涉及梁男性骚扰情节是否重大之重要基础为「原告对第一位女学生所为已该当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性骚扰罪要件而有刑事责任」,但此部分已经检察官依法为不起诉处分确定,也生实质确定力,教育部未审究于此,即骤然作成原处分核准解聘原告,同有违误。
法院指出,诉愿决定未加纠正,仍予维持,容有未洽,梁男执前词予以指摘,为有理由,自应由本院将原处分及诉愿决定一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