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明确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此前一些地市也有类似规定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离婚时往往存在一方对另一方财产情况不明晰的情况,常见的有其中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等情形,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困难。而近期,妇女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有了新动作。
据微信公众号“福建人大”4月9日发文显示,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此前已有地方发布规定,允许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部分财产状况。
其中,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知情权、处分权、查询权。夫妻一方有权向工商行政、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部门查询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股权、不动产、车辆等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询并提供书面查询结果。
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夫妻一方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财产状况的,有关登记机构、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与福建条例有所不同的是,河北省和江苏省规定表述为“夫妻一方”有权对财产进行知情、处分和查询。
除了省一级行政区外,地市级行政区中青岛市、济南市、广州市、珠海市也有对此的明确规定。
2010年11月1日,《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有权依法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状况。夫妻一方可以持法律规定的申请材料,依法向财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状况,有关登记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明确: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2015年12月3日通过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明确: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此外,澎湃新闻还发现,在夫妻双方离婚诉讼期间的财产知情和调查取证权利问题上,一些地方也有明确规定。
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十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规定: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