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控惨遭前男友「持刀脱衣暴打」 3通电话狠狠打脸!

▲妇控遭前男友限制自由。(图/取自pakutaso网站

社会中心台南报导

一名邱姓妇人赖姓男子分手后,赖男因不满,就传简讯「我们做最后N顶(END)」、「别忘了七枚戒子顺便带出来」等文字,要求邱女住处谈判,但事后邱女却提告赖男妨害自由!她表示,一进门就遭持刀强行带往2 楼房间,脱去全身衣物头部还被打到瘀青,更被阻止穿衣离开房间!不过,法官调查发现,期间妇人仍先后拨打3通电话通话时间超过1分钟,均未求助,难采信她遭持刀限制行动自由。

判决书提到,赖男坚词否认有妨害自由之行为,辩称「邱女持有住处的钥匙,可以自由进出,无法限制其行动自由,且如果她曾遭限制行动自由,那事后怎又参加我儿子结婚及宴客」;加上案发当时邱女持有手机,却不拨打电话报警,亦与经验法则相违。

检警调阅邱妇的通联记录发现,邱妇自称被控制的时候,有三通拨打接听电话记录,分别有过79秒、10秒、95秒之通话,分别是客户饮料店员工前夫,因此认为若她立即遭持刀限制自由,何能于限制行动之期间与3人进行通话,又当人身自由如已受控制并有安全之忧,在可以与他人通话时不为求援,反而谈论保险、饮料店备料问题,实与常理有悖。

最后,台南地院法官认为无从单以告诉人具有疑义瑕疵之证述为认定,而其余公诉意旨提出之事证亦难补强邱女之证述,而推论赖男犯行存在。此外,法官复查无其他确切证据,足资证明赖男有公诉意旨所指犯行,其犯罪尚属不能证明,因此一审、二审时都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