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车祸遭撞脑伤失语提告! 却因没写「委任书」判不受理
基隆一名林姓妇人去年(2015)4月间,骑车行经中华路和复旦路口,遭到开车的苏姓女驾驶撞上,经过3间医院诊断,确定为广泛性脑伤,只能用点头摇头表达,苏女被依过失重伤害罪起诉,不过地院法官却认为,过失重伤害罪属于告诉乃论,虽然她儿子说有点头示意,但没有委托书状,没有告诉代理权,因此判决不受理。
起诉书指出, 林姓妇人去年4月13日下午,骑车行经中华路和复旦路口,和苏姓女驾驶发生擦撞,对方没有在闪黄灯路口减速,而且经过台大、基隆长庚等三间医院诊断,有广泛性脑伤,丧失了沟通能力,只能用点头和摇头表达意愿,检察官也依照过失重伤害罪起诉苏女,不过法官却判决不受理。
法官认为,过失重伤害罪属于告诉乃论,林姓妇人本人都没有对苏女提告,虽然林女儿子说,妈妈有点头示意说要提告,但因为没有写委任状,因此无法证明有告诉意愿,儿子也没有告诉代理权,因此判决不受理,加上如果要再提委任状,也超过6个月告诉期。
一般来说,只要是告诉乃论罪,都要依照合法程序提告,如果因为生病需要家人代为提告,也需要签名、盖章或是盖手印,除非被害人过世,家属才能独立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