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出狱2周又抢3高中生 21岁男再吃9年牢饭
新北市一名陈姓男子刚出狱又强盗3名女子,遭判处徒刑9年。(图:本报资料照)
新北市淡水区男子陈彦廷,今年1月刚出狱不到2周再持刀强盗3名身材瘦小、就读高中少女,其中2次因公车要进站而逃跑,只有第1次得手400元,还顺手摸了被害女子的胸部,公设辩护人称,仅构成妨害自由罪,合议庭并不采信,依照携带凶器强盗罪、2次强盗未遂,判处应执行有期徒刑9年,可上诉。
21岁陈男1月2日刚出狱,12日一早6点多,趁天色未亮,锁定淡水人烟稀少,在公车站牌等车的女子下手,陈先从后方环抱,其中一手拿刀抵住脖子逼迫交出手机、财物,被害女子交出400元。隔了6天,又见穿着高中制服的女子搭公车,在公车站牌行抢不料,女高中生吓得蹲在地上大叫,此时公车正好要进站,陈担心遭逮立刻逃跑,女高中生手机抛飞在地上,当晚又故技重施,另名高中生直接用手抓住刀刃阻止,陈男再次失手。
警方循线找到陈男,起出犯案时穿着的连帽外套,他开庭辩称「女高中生大声尖叫,还来不及开口要钱和拿手机,就赶紧逃离」,以为这样可减轻罪行,但合议庭认为,证明已着手实施强盗行为,没有得逞则属未遂。
陈声称刀子是捡来的,犯案后已丢弃,但第1位被抢的女子又手指关节处遭刀子割伤,第3位被抢的少女年仅16岁,遭陈以手被摀住嘴巴,刀子抵住脖子,割伤无名指手指,判决指出,陈正值年轻力壮,竟选择人烟稀少处对未成年少女犯案,分别依携带凶器强盗罪判处徒刑7年4月、强盗未遂罪2罪判处1年8月、判处3年10月徒刑。
另外,陈趁强盗摸胸,法官认为被害女子说当时很紧张,从背包拿钱给陈时,感觉胸部被碰触到,不知道是左边还是右边,只知道是胸部,过程大约1、2秒,合议庭认为并没有满足或刺激性欲的意图,判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