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基本法23條增境外干預罪 危害統一可判終身監禁

港府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昨在香港立法会说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立法背景。(中通社)

香港政府就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法例名称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昨将草案刊登宪报公布。草案规定一系列国安重罪,包括叛国、叛乱罪最高可判终身监禁;危害中国主权、统一也可判囚终身监禁。香港立法会昨天召开特别会议,快速完成草案的首读、二读,立法会法案委员会并举行首次会议,条例草案三读即可完成立法。

长期俗称的二十三条立法文件「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文件长达二百一十二页,共分九大部份,主要以罪行罪名分段,包括「叛国」、「与国家秘密及间谍活动相关罪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等。

这一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建议叛国可判处终身监禁。其中的叛国罪、叛乱罪刑罚最高,一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草案中又提出,任何中国公民意图危害中国的主权、统一或领土完整,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亦可判囚终身。

草案还订出国家秘密的定义,包括关乎中国或香港特区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或武装力量的秘密、关乎中国外交及香港特区对外事务的秘密等,并订明「指明披露」的涵义,包括要考虑其目的是否揭露严重影响香港特区政府依法执行职能的情况及公众严重威胁等。

草案指涉非法披露国家秘密,可判囚十年,同时列明「公众利益」的免责辩护,但条件是相关披露涉及严重影响政府依法执行职能,或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草案亦建议加大煽动意图相关罪行的罚则,也另设定间谍罪,涵盖透过无人机等无人工具接近禁地,意图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此外,如任何人涉及勾结境外势力,向公众发布虚假或误导陈述,意图危害国家安全,可被判监十年。

至于新增订的「境外干预」罪,指任何人如意图带来干预效果,而配合境外势力作出某项作为,及使用不当手段配合境外势力等作为,可判处监禁十四年。草案同时为境外势力作出明确定义,包含外国政府、境外政党、受外国政府指示的国际组织都被视作境外势力。

还有一系列涉国安重罪,如破坏公共基础设施(如机场、供电供水或通讯设备),意图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草案还列明,保安局长可禁止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在香港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