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草案增境外干预罪 立法会前主席:非所有境外势力都是魔鬼

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图/取自香港电台)

香港基本法23条草案新增「境外干预」罪,对于「境外势力」的定义引发讨论。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表示,不是所有「境外势力」都是魔鬼,跟「境外势力」合作做正当合法的事,不会构成罪行。

香港《明报》12日刊出曾钰成撰写的评论。曾钰成于文章中表示,条例草案中,构成「境外干预」罪的元素包括「意图带来干预效果,而配合境外势力作出某项作为」,以及「作出该项作为时,使用不当手段」,并有详细的定义。

曾钰成说,有的人讨论这项罪行时,关注到「境外势力」的定义,似乎认为当一个外国或国际组织被界定为「境外势力」,便要「生人勿近」了,所以质疑「境外势力」的定义:包括外国政府及地方当局、境外的政党和其他追求政治目的的组织以及国际组织,范围会否划得太宽。

曾钰成强调,不是所有「境外势力」都是魔鬼。跟「境外势力」合作做正当合法的事,不会构成罪行。只有当配合境外势力、使用失实陈述或者暴力等不当手段,意图对中央或特区政府带来草案订明的干预效果,才会犯罪。

曾钰成续指,条例草案有条文说明「勾结境外势力」的涵义,但光有勾结境外势力的行为(如某人参加某境外势力策划的活动)其实并不构成犯罪。勾结境外势力,只是条例草案下某些罪行的其中一个行为元素,或者是导致提高罚则的条件;罪行的其他元素必须同时存在,勾结境外势力的人才会犯罪。

曾钰成最后称,考虑到当今地缘政治中香港所处的实际环境,特别是在以往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中境外势力扮演的角色,条例草案订立的与境外势力有关的罪行和罚则,「是恰当和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