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23條立法增境外干預罪 學者:發表言論或違法

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咨询文件新增「境外干预」罪,学者分析,文件对「境外势力」的定义相当含糊,涉及罪行广泛,日后境外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或关心香港议题的海外组织,单纯发表言论都可能被指违法。

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展开咨询,建议新增「境外干预」罪。政府在咨询文件表示,虽然港府藉国安法粉碎了港版「颜色革命」(2019年「反送中」运动),但境外势力透过本地组织及个人,尤其实际是由境外势力成立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一些所谓「非政府组织」,又或一些本地组织在境外成立「影子组织」,继续在香港构成危害国家安全风险。

文件建议「境外干预」罪的罪行,包括配合境外势力使用不当手段影响中国政府及香港行政机关制定、执行政策或措施,或作出其他决定、干预香港的选举、影响立法会及法院职能、损害中央与特区之间,或中国或香港与任何外国的关系。

「使用不当手段」包括明知而作出关键失实陈述、使任何人名誉受损、或精神受创伤或过分受压。

美国乔治城大学亚洲法律中心香港法律研究员黎恩灏向中央社表示,「境外干预」罪对于「境外势力」的定义相当含糊,甚至没有具体的定义及豁免条款,而涉及的罪行范围相当广泛,单纯发表言论都可能被视为违法。

他又指,咨询文件用了相当多篇幅批评「境外势力」对香港的影响,如境外势力参与策动港版「颜色革命」等。

黎恩灏表示,文件提到「一些境外势力打着所谓『争取权利』、『监察人权』等幌子,长期在香港特区开展相关项目,并资助本地组织开展各种所谓抗争活动,为港版『颜色革命」提供助力」,显示这些「境外势力」不但是指外国政府、政党或政治性组织,甚至可能包括非政府组织、慈善组织等。

他说,这情况下,境外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国际性组织

,或关心香港议题的海外组织,都可能被视为「境外势力」。

另一方面,黎恩灏表示,今次咨询文件将此前政府对假新闻法的讨论,融入相关的维护国家安全罪行内。如「境外干预」罪是指配合境外势力使用不当手段造成的一些罪行,而「使用不当手段」包括「发表关键失实陈述」。

他又指,咨询文件在完善「间谍活动」罪方面,针对的罪行包括勾结境外势力向公众发布「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事实陈述」,而意图危害国家安全。

他指出,这样会在新闻界产生寒蝉效应,而咨询文件没有加入可以以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反而2003年港府就23条立法时有加入可以以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显示今次23条立法内容更严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