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任职要求放松但内控趋严 证券基金行业董监高管理优化

(原标题高管任职要求放松但内控趋严证券基金行业董监高管理优化

证监会于上周五(11月20日)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56条,涉及四方面内容,包括优化证券基金行业相关人员的任职程序条件、明确执业规范和限制、强化机构内部管控责任等。

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发现,《管理办法》在证券基金等机构董监高基本任职条件上有所放松,例如取消学历要求,但对机构和任职人员的内控要求趋于严格。

实质影响不大,主要是程序上的问题。”前资深保荐代表人王骥跃对记者表示。

证监会表示,随着行业的发展变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以及新《证券法》的发布实施,现行关于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监管规则需要作相应调整完善,有必要制定统一部门规章进行系统性规范,以提升证券基金行业人员管理和规范水平,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涉及四方面内容:一是优化证券基金行业相关人员的任职程序和条件;二是明确执业规范和限制,多角度约束执业行为,强化外部声誉诚信约束;三是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内部管控责任,实现任职有保障、履职有制衡、离职有监督;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实现监管问责无死角、无盲区

《管理办法》在券商董监高基本任职条件上有所放松。例如: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必备条件,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和监管经验的人员豁免测试;为引进金融科技领域专业人才,适度放宽工作经历限制;取消学历要求及推荐人制度等。

另一方面,对证券基金公司的内控要求趋严,需事前任职调查、事中履职监督、事后离任审计相结合,并强化诚信合规要求,完善负面清单管理。

值得关注的是,这是证券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在制定十余年后首度优化。

证监会于2002年、2004年、2006年陆续制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从准入条件、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