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遭停職白委批違憲 劉世芳搬三法條駁:一切合規

内政部长刘世芳。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新竹市长高虹安涉贪一审遭判7年4个月、褫夺公权4年并停职,民众党立委张启楷认为,高并非在市长任内涉贪,停职处分是违宪。内政部长刘世芳说明,予以停职停薪,是按「宪法」、「地方制度法」及「公务人员俸给法」所做的最终处置,如果不属于「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不一定要给半薪。

刘世芳上午出席113年度中央联合办公大楼防灾士培训开训典礼,被问到内政部要求高虹安停职,刘说明,无论是宪法第15条或第23条,服公职是权利也是义务,宪法第23条明确规范,工作权保障如果牵涉到明显的公共利益时,应按照第23条宪法比例原则予以规范。

刘世芳指出,内政部是引用「地方制度法」予以停职,停薪则引用「公务人员俸给法」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所提的解释,如果不属于「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不一定要给半薪。做出高虹安停薪规定,她强调,是按宪法、地方制度法,及公务人员俸给法三个层次,所作成最后处置。

针对高虹安宣称要捐出半薪作为新竹急难救助,刘说,高虹安现在不一定是为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且半薪不到10万块,要捐给急难救助,很多NGO跟公益团体都可以做到。「如果慷国家之慨,把国家给她的薪水捐出来,大概不符俸给条例里所说的『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俸给条件。」

媒体追问,是否担心之后预算会期被民众党立委找麻烦?刘世芳说,尊重每个立委对行政部门的监督,但高虹安会停职停薪,是因司法判决高违反贪污治罪条例,内政部再引用宪法、地方制度法、公务人员俸给法予以停职停薪,都是按规定、行政命令上的规范来做处置。

「地方制度法」第78条明定,直辖市长、县市首长、乡镇市长、村里长若涉嫌犯内乱、外患、贪污治罪条例或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经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由行政院、内政部、现政府、乡镇市区公所停止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