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警壓制迫簽「自願搜索同意書」 法院判持毒男無罪!

高雄冈山警分局去年2月中获报,辖内马姓男子疑吸食海洛因、安非他命等毒品,遂前往马男住家查看,果然当场查获多种毒品及吸食器,经警讯问过程,马男虽坦承吸毒,并有医院报告佐证,但当时警方并未向法院声请搜索票,为无令状搜索马男住家,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桥头地方法院判马男无罪。

判决指出,当天警方获报马男在住处有吸毒情事,警方遂派遣大批人力前往查处,当下马男住家还有另名男子,马男哀求员警「办轻一点!吸毒就好。」并从口袋拿出2包安毒,但马起先配合,后续又企图逃脱,警后续在住处2楼查扣毒品,而马男在警力压制下,才签署「自愿搜索同意书」。

「看是吸毒还是卖药,让你自己选?」透过警方秘录器画面,警方多次喝令马男交出毒品,起初马男多次要求员警出示搜索令,并否认持毒或贩毒,不愿配合交出毒品,但后续警方压制他并上铐,要求他签署同意书时,且未告知可拒绝签署;因此,法院认为,警方是以不正方式取得自愿搜索同意书。

再者,虽警方表示,一开始前往马男住处前发现,当下正好1名男子要进屋,警方随即尾随进入,且发现马男疑欲将物品交给该男子,警一看直觉就是「毒品交易」,且马男发现警方后,手马上伸回口袋内,警喝令他交出口袋物,情势所逼下,马男才交出毒品。

法院认为,本案并非急迫,但员警事先未声请搜索令情形下,对马男身体及所在处所进行搜索,在逮捕被告后,又对非立即可触及之处所执行搜索,应属违法搜索。

法院考量,马男持毒虽均属违禁物,且种类、数量众多,若毒品流通贩卖危害甚钜,但不足证据马男有贩毒情势;由于,员警违反法定程序所取得证据,不得作为认定被告持有本案毒品的犯罪依据,检方所提其余证据不足证明马男犯行,因此法院判定马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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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地方法院外观照。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