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擋老婆上班告她關房門害受傷 二審判決逆轉

高雄黄姓女子与蔡姓男子为夫妻,但前年常有口角并多次家暴通报,两人已同居分房,前年某天下午,黄女急欲出门上班时,蔡男却将手脚挡在卧室房门,黄虽搥打咬伤蔡男左手臂,告知欲关门,蔡仍执意阻挡因而受伤。蔡事后对黄提告伤害,简易庭判蔡男胜诉,黄不服上诉,二审合议庭改判无罪。

判决指出,黄女不服桥头地院简易庭判决,并指称她并无意伤害蔡男,只因当时正更衣预备出门上班,但蔡男执意阻挡她关上房门,有意侵害她隐私权,故对蔡的行为是为维护隐私权所为的正当防卫手段。

据蔡男指出,当下他正与黄女沟通感情问题,黄女却不理会,要他离开;第二次蔡男见黄女要离开房间时,蔡将脚在门框下,黄女就把门关起来,因此夹到脚,而蔡认为黄女不沟通又一直夹伤他的脚,一气之下,就将手也挡在门框。

黄女供称,案发当时正准备上班,但蔡男先是进她房间,让她无法独自换衣服,之后,她欲锁上房门,蔡男执意用手脚挡门,才会夹到他手、脚;而黄女咬伤蔡男,发生在蔡用手挡门时。

经查案发时录音档,黄女确有对蔡男说「请你离我远一点」等语,在关闭房门前,也曾告诫蔡男「脚放开」。

另,「隐私权」虽非宪法明文列举权利,但隐私权仍为不可或缺之基本权利,受宪法第22条所保障,纵使在亲密关系、家庭成员关系等往来密切之社群中,组成该等关系社群之个人彼此间,仍有主张隐私权之空间,自属当然。

法院参酌录音档案,两人爆发口角冲突时,黄女多次明确表明要将其房间上锁,不愿蔡男任意进出房间,蔡男应知黄女卧室为私密隐私空间,却反问黄女「为什么要关起来」,还说「妳出门啊?我妨害妳的自由了吗」等语。

合议庭审酌,黄女对蔡男侵害隐私权,采行防卫手段,为有效防止自身空间隐私权益遭蔡男侵扰、窥探,此与正当防卫要件相合,黄女主张得援引正当防卫之阻却违法事由,阻却其行为之违法性,应属有据。

合议庭认定,黄女本案伤害犯行既得援用正当防卫以阻却不法,依刑法第23条前段规定,其行为即属不罚,自无由对被告以刑法第277条第1项之伤害罪嫌相绳,因此,撤销简易庭判决,改判无罪。

高雄男状告法院老婆关门,夹他手脚受伤(示意图)。图/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