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胁诱少女拍猥亵裸照欣赏 一个月床战两次母亲气炸
工人胁诱少女拍猥亵裸照欣赏 一个月床战两次母亲气炸。(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一名担任仓管的F姓男子,透过网路交友软体认识一名未成年少女,先引诱对方拍摄猥亵影片,事后又语带威胁,让对方恐惧下拍摄更多不堪入目的裸身片,甚至一个月内还二度约少女到宾馆发生性关系,少女事后因神情有异,经母亲发现后愤而报警。
根据判决书记载,担任仓库工人的F姓已婚男子,分别于2019年7 月27日11时30分许及同年8 月25日12时许,在位于新北市饭店,在未违反A 女意愿之情形下,与该名少女发生2次性行为。
法院也查出,F男自108 年7 月12日起至同年8 月5 日,利用通讯软体LINE向A女传送「拍全身我看看 」、「喜欢看妳边摸摸高潮的表情呢」、「如果看到小淫的全身照应该会很有精神」。除此之外,F男也还用威胁语气的口吻写到「我说的就要照做,没有不行」、「命令妳还想反抗是吧」等语。诱骗A女拍摄自己裸露胸部、阴部等数位照片或影片供他观赏。
事后少女母亲发现女儿行为有异,在观察询问下,才发现竟遭到男子诱骗拍裸照,甚至对方上床,气得报警提告。
A女向警方表示,都是F男劝诱她自行拍摄后,A才自行持平版设备拍摄,但A女强调,其实根本就不想拍,但因为听F男的话所以才不得已拍。
新北地院官认定,F男明知A女年纪尚幼,心智发育尚未健全,思虑亦欠成熟,却为一逞私欲,以引诱方式,使其拍摄裸露特定隐私部位之照片、影片传送予被告观看,且与其相约碰面后发生性行为共2次,已影响各被害人身心健康与人格健全发展。
法官审酌,F男事后坦认犯行,且与A女及母亲达成和解取得原谅,并赔偿其所造成之损害,涉犯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共两罪,各处有期徒刑四月,应执行有期徒刑五月;又犯引诱使少年制造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