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盟锁拒马遭判妨碍公务 监委自动调查
公投护台湾联盟2014年间以废核四为诉求于立法院前陈情,前执行长赖芳征等,遭以妨害公务罪名逮捕,并经法院判处拘役,究竟判决有无违误及警察执行公权力有无逾越比例原则,监察委员陈师孟、王幼玲申请自动调查。
公投护台湾联盟2014年4月29日以要求立法委员做成废核四决议为诉求,号召群众于立法院前集结静坐,前执行长赖芳征于警方打开拒马活口时,持机车大锁欲将拒马活口锁上,警方认此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随即下令逮捕。
赖芳征向监察委员陈情表示,法院判决所载事实时序,与实情不符,而该时序认定与罪名成立相关。又刑法第135条妨害公务罪,是指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强暴胁迫者而言,赖芳征仅欲将拒马锁上,是否应以该罪论处?监委认为,妨害公务罪是以对「公务员」施强暴胁迫者为要件,法院将该要件扩张解释为「对物(拒马)」施力亦属之,该判决有无违背法令,应进一步厘清。
监委并表示,近年人民陈抗活动中,警方动辄以妨害公务罪逮捕失序民众,但这项限制人民表达自由手段,是否均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则,有无过分干预而侵害宪法保障人民集会游行权利?攸关人民对于国家政策制订意见表达权利,有详究调查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