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中心內連摸3女胸、臀挨告 台南男竟辯「靈異體質」:已盡力克服

台南30岁沈姓男子今年6月间,短短1小时内在南纺购物中心2、3楼卖场内,陆续对3名女子伸出咸猪手,其中1女搭乘电扶梯遭他手背碰触胸部,上3楼逛卖场时,他竟蹲在身后以手指戳其私密处,两度遭性骚扰,他辩称受到灵异体质影响而犯案,一审判6月,不服上诉二审被驳回。

检警调查,沈男于6月12日晚间8时32分在2楼服饰店,趁女方不注意之际,从后方以手指碰触其臀部往私密处位置;8时56分又在3楼休闲鞋柜位,他再次站另名女子身后,以手从其私密处往臀部触摸。

晚间9时30分至9时40分,他更大胆的跟随第3名女子搭乘手扶梯,从2楼至3楼手扶梯趁女方不备之际,绕到前方,以手背碰触其胸部1下,随后趁女方在3楼逛卖场时,在她后方蹲下后,并以手指戳其私密处1下。经受害人报警处理。

台南地院认沈犯性骚扰罪共3罪,各处2、3、4月徒刑,应执行6月徒刑,可易科罚金。他及检方均不服上诉二审。

检方认为,沈连犯3案,于警、侦讯均否认犯行,原审审理中虽坦承犯行,但迄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损害,犯后态度不佳,原审量刑过轻。

沈表示,他因受到灵异体质影响而犯案,但犯后已尽力克服体质的影响,改过自新。原审所量处其刑,依他现在经济状况,实无法负担,因此上诉,请求法官从轻量刑。

台南高分院认为,原审就沈素行、犯罪情节、犯罪所生危害、犯后态度及其家庭生活、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量刑及定应执行刑,并未逾越法定刑度,无违背公平正义精神,或有违反比例原则情事,并无违法或不当。

至于检察官上诉,指摘原审未审酌沈未与告诉人和解赔偿损害犯后态度,但刑事诉讼程序若能一并达成民事和解,有助于弥平告诉人所受损害,而告诉人仍得循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等程序寻求救济,且告诉人已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非无求偿管道。

台南30岁沈姓男子今年6月间,短短1小时内在南纺购物中心2、3楼卖场内,陆续对3名女子伸出咸猪手,他辩称受到灵异体质影响,一审认他犯性骚扰罪判6月,不服上诉二审被驳回。示意图/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