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懷疑外籍看護偷金戒與現金報警 法院3點判勞工無罪

一名外籍女看护受屏东陈姓女子雇用照顾母亲,却在去年3月遭对方怀疑她趁四下无人之际,进入陈女房间偷取黄金戒指及2万多元,看护被检方依窃盗罪嫌起诉,屏东地方法院经查,认定陈女的证词与警方说法及密录器影像不符,确认看护进入陈女卧室是为了拿薪资表,再无明确事证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判女看护无罪,可上诉。

雇主证称,她于案发当天下午3点20分左右返家就发现2万3800元失窃,但她为了接小孩就先行离开,待下午5点左右返家后才报警,警察到场后开始翻找看护的行李,在行李中找到失窃的黄金戒指与1000元纸钞等,事后并无寻得失窃的2万3800元,而她不请楚看护在犯后有无外出。

看护则于侦讯期间坚决否认犯行,强调没有拿走陈女放在房间床头柜第2层里的黄金戒指及黑色皮包里的现金2万3800元,也没有拿走陈女放在房间梳妆台左边抽屉的1000元,而她之所以进到陈女的房间里,是想拿她的薪资单,因为她想要更换雇主,有需要向劳工申诉专线回复。

法院经查,发现陈女的陈述与受理警员的证词与密录器影像不一致,黄金戒指于警方到场前就已经被摆放在客厅桌上,而一张写有「珊」字的1千元是由陈女等人自行翻找出,而非警员找到,且在陈女发现遭窃至报警期间,看护行动自由,实无理由仅藏匿窃得的2万3800元,再另行藏匿较不具识别性的纸钞,而将具有高度识别性的黄金戒指留在行李中。

合议庭审酌,陈女曾遭看护投诉她乱扣薪资,2人在此案发生前已有争执,另看护为请仲介公司协助沟通,有向对方提供薪资表,证明她被扣多少钱,足认看护是为取得薪资表而进入陈女的房间,而检察官复未能提出其他足以严格证明看护即为行窃者的积极证据,自属不能证明犯罪,判看护无罪,可上诉。

一名外籍女看护被雇主指控偷取金戒及2万多元,屏东地方法院经查认定雇主证词与警方说法及密录器影像不符,无明确事证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判看护无罪。记者张已亷/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