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美舰与共舰在台湾海峡再抢船头 如何论断是非(张竞)

美加军舰6月3日航行台海时,美军导弹驱逐舰钟云号被跟监的中共军舰切入航道,钟云号被迫紧急转向并减速以避免相撞。加拿大媒体目击了整个过程。(图/美国海军)

中国大陆与美国确实曾对军事机舰于海空域遭遇时,订立过行为规范,其中包括2014年年底所签订之《中美关于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谅解备忘录》以及后续2015年9月再签订之《海空遭遇安全行为规范谅解备忘录补充规范》,其具体内容都是依据2014年4月所订《海上意外相遇规则》(CUES:Code of Unplanned Encounters at Sea)作为基础,因此在两项内文中大量引注《海上意外相遇规则》相关章节,就可以证明出此等结构性依存关系。

此两项协议分别系针对海上舰艇以及空中战机在海空域相遇时,所应当遵循之各项规范。其中有大量篇幅是采取正面表列方式,逐项说出双方应采取何种步骤与措施,希望能够避免双方因为判断疏失或程序疏漏,未能充分表达意图,产生误解误判,从而导致危险事件或是冲突。在正面表述这个面向上,尽管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算美国本身并未完成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法定程序,其实双方都不会产生因此争议,因此读者只要依据前述两项文件内容就可以掌握到双方所应采取之防范作为。

由于贴文限于篇幅,因此仅在后续探讨两项协议中,以负面表列方式所提出,双方机舰所应当避免采取之各项行动。而此等行动之认定才是双方产生争议最主要源头,就《中美关于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谅解备忘录》来说,其中包括:

1.使用火炮、导弹、火控雷达、鱼雷发射管或其他武器瞄准对方军用舰艇或军用航空器,进行模拟攻击;

2.向对方军用舰艇或军用航空器发射曳光弹、武器或其他物体,但在发生海难情况时除外;

3.照射对方军用舰艇舰桥或军用航空器座舱;

4.以可能伤害对方军用舰艇或军用航空器上的人员、或损害其装备的方式使用雷射设备;

5.对相遇舰艇进行模拟攻击,或在其附近进行特技飞行;

6.一方小艇非安全接近另一方舰艇;

7.其他可能威胁到对方军用舰艇的行为。

而依据《海空遭遇安全行为规范谅解备忘录补充规范》则是在附件三《空中遭遇安全行为规范》(Rules of Behavior for Safety of Air-to-Air Encounters)第六条《建立空中互信之规范》(Rules for Establishing Mutual Trust in the Air)列举出下列各项负面表列之禁制事项:

1.采取影响对方军用航空器安全运动之行动;

2.以无法控制之接近率,迫近对方航空器,致使危及任何一方航空器之安全;

3.以可能伤害对方军用航空器上的人员、或损害其装备的方式使用雷射设备;

4.干扰对方军用舰艇施放或降落军用航空器之行动;

5.对相遇舰艇进行模拟攻击,或在其附近进行特技飞行;

6.向对方军用舰艇或军用航空器发射曳光弹、武器或其他物体,但在发生海难情况时除外。

检视前述两段由不同协议中所节录出来,以负面表列方式所表述之禁制事项,吾人可以发现其内容虽然还算是相当具体,但其中诸多用辞用语却是定义松散,缺乏严谨量测标准,因此双方在海上与空中实际遭遇时,自然就会充满各种争议空间,最后必然就是各执一辞,完全无法达成共识。

举例来说,「使用火炮、导弹、火控雷达、鱼雷发射管或其他武器瞄准对方军用舰艇或军用航空器,进行模拟攻击」,在文字表面上看来是相当有理,但假若是理解到现代武器系统功能,就会发现许多武器在发射时,根本就不必指向或是瞄准目标,特别是在甲板面以上固定发射管内,或者是甲板下垂直发射系统内之防空或是反舰导弹,更是发射后再接受导引信号才会转向对准目标。

同样运用诸如火控雷达等感测器对准目标,其实是曝露本身雷达电子参数资讯,只有水准低落之海军才会毫无纪律采取此种外行举动,运用发射射控雷达信号造成对方威胁感,但如此乱逞快意就是将机密资讯拱手送人。以目前武器系统目标追踪以及弹道计算能力,只要运用一般巡航雷达就可以完成目标锁定程序,因此这些威胁举动与措施,确实是相当脱离现代武器工艺实况,亦不尽然吻合海上应对威胁之实务作为。

针对雷射所可能产生威胁来说,就目前雷射威胁感测器所具备之功能来说,期仅能提供预警音响提示,计算出威胁来源基本方位与距离参数,但却无法像截收电子信号,精准到像采集指纹同样水准;但是由于条文中并未「完全」禁止双方机舰在接近时,必须完全停用雷射,再加上无法掌握雷射信号到底是用于航海测距、目标指定还是导引武器,所以更是充满争议空间。

此外像是「模拟攻击」、「特技飞行」、「非安全接近」以及「无法控制之接近率」更是定义不明,如何证实对方正在采取该项行动,必须具有斩钉截铁之参考准据,甚至必须提出参考数值,此就技术层面来说,更是难上加难。同时像是「干扰对方军用舰艇施放或降落军用航空器之行动」亦是难以证明,究竟是要避让定翼或者是旋翼飞行器起降作业到何种程度,保持多远距离才不会被指控产生干扰行为,其实都必须加以明确界定,才不会让各方无所适从。

最后就是「采取影响对方军用航空器安全运动之行动」,以及「其他可能威胁到对方军用舰艇的行为」,简直就是开出一张空白支票,任由对方随意诠释与定义,这就必然会产生无穷争议。特别是就「安全运动」来说,每种航空器之运动性能完全不同,假若再考量到其所接收导航信号可能会受到干扰,其涵盖范围简直就可以无限延伸,其诠释领域几乎亦可无限上纲。

至于「威胁」更是难以定义,究竟是从掌握该舰艇之运动轨迹,求解计算出其运动航向与航速,再加上相对运动最近点,以便采取适当作为避免产生海事碰撞危机,根本就是海上航行导航与避碰上之家常便饭。但若是将其视为敌对目标,预备运用武器系统加以追踪、锁定与攻击时,整个运动解析与计算根本就是完全相同过程。

由此就可理解到此等协议中,以负面表列方式所提出应当避免行为,其实是涵盖许多状况,但却无法解决任何争议;甚至还会因此而衍生出更多争议,而其原因就是在于前述所讨论,许多现象与状况并无法与其所抱持意图,究竟是恶意还是航行运动中必要作为加以区分,所以无法建立理则推论上之必然因果关系,所以才会产生无法解决之争议。

最后就必须谈到适用范围,由于华盛顿与北京双方在签署前述规范海空安全行为协议时,曾经大量援引《海上意外相遇规则》所述规范,但此种规范之假设情境,是否真能够适用于美国针对中国大陆在南海岛礁海洋声索划界问题,刻意运用军事舰艇硬闯特定周边水域,表达政治姿态与外交立场时,与中国大陆海空机舰所发生之对峙现象。

或者是因美国军事机舰在中国大陆周边水域进行情报侦搜活动,以及前述刻意硬闯穿越中国大陆所划设之领海基线或外缘,以便表达对北京所划设领海或与内水水域有所异议,中国大陆派遣机舰跟踪监视掌控或拦阻时,或是美军机舰在公海刻意对共军机舰进行查证时,双方各自运动所发生迫近现象,以及衍生之威胁信号与反应;而这正就是双方争议不休源头所在,如今关系日益恶化,将来会愈来愈严重。(作者为中华战略学会资深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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