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男打球踩到貓摔倒十級傷殘 投餵者判賠24萬

图为浙江民众在杭州体育馆打羽毛球。 (中新社)

「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判赔24万(人民币,下同,约3.4万美元)」一事近日冲上热搜,引发众多网友热议。上海一名吴姓男子与同事在羽球馆打球,落地时踩到猫肚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吴男遂到法院控告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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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闻网报导,吴男表示,2023年4月20日,与同事一同至位于上海闵行区的一家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吴男在后场准备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猫肚子上,致摔倒受伤。后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及右腓骨干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了解,被告肖某是场馆经营公司的员工,场馆中的猫由肖某饲养。

吴男认为,羽球馆是收费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是猫的饲养人,上述两方应对自己所受伤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35万元。

对此,羽球馆经营公司辩称,事发当日,现场并没有猫,也没有看到原告是踩到猫以后受伤。猫是很灵敏的动物,很难相信原告会踩到猫。

饲养猫的肖某则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和猫咪有关。原告所述的猫也并非其饲养,即便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因投喂者不能对猫管控支配,也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

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依据多名证人的陈述,认定原告受伤原因为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依据查明事实,猫为肖某饲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者,动物饲养人应负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肖某负赔偿责任,该院予以支持。羽球馆经营者对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运动过程中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指出,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4万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万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共24万198.20元。

不少网友认为「判决挺合理」,另有网友对球场里有猫提出疑问。

投喂流浪猫导致他人伤残是否该担责,引起舆论关注。(取材自长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