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亦嘉自行宣布回任街口投信董事

街口创办人胡亦嘉因不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街口投信董事解职案的行政诉讼,5日自行在脸书宣布回董事。图/本报资料照片

街口创办人胡亦嘉因不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街口投信董事解职案的行政诉讼,5日自行在脸书宣布回董事,下午街口投信即公告街口金科法人董事代表由刘兆生改为胡亦嘉。证期局副局长高晶萍对此表示,尊重各界言论自由,但金管会对投信董事资格有「最终准驳权」。

高晶萍指出,投信要变更董事人选,依法要过两关,第一关是在董事改派后的五日内函送投信投顾公会,由公会依照投信投顾法第68条进行资格审查。街口投信5日改派法人董事代表,即12日前要送到投信投顾公会进行实质资格审查;第二关是送金管会审查,在公会审查后,若符合资格,将再送金管会审查,金管会具有最终准驳权。

金管会说明,当初解任胡亦嘉,是依照投信投顾法第104条解任,在2020年9月29日解任,依法是解任后三年内不得回任,现在已满三年。对于胡亦嘉自行宣布回任董事,尊重言论自由,会依法行政,若最后送件到金管会,将依照法规,就遵法、资格条件等,通盘考量胡亦嘉的资格。

胡亦嘉在2020年9月因「托付宝案」,遭金管会解除董事职位,街口投信并被罚300万元,胡亦嘉不满金管会的行政裁罚,向行政法院提出诉讼,上周行政法院判决驳回。胡亦嘉随即在脸书、发布新闻稿痛批金管会滥权,行政法院不公正、法官明显失职,自行宣布直接回任街口投信董事。

由于胡亦嘉不只批金管会,也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直指2017年至2022年,在行政法院,人民能胜诉的机率低于8%。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罕见发布新闻稿指出四大理由,认为胡并未具备担任投信事业总经理的资格,却一人同时代理街口投信的法令遵循主管、总经理及董事长三人职务,核属违法;再者,原告同时代理街口投信的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亦属违法。因此,认为金管会处分并无违误,应予维持、胡诉请撤销为无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