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金管会解除「街口投信」董事职务 胡亦嘉不服提告判决出炉

街口金融科技董事长胡亦嘉。(本报资料照片)

街口金融科技董事长胡亦嘉,3年前一人同时代理街口投信之法令遵循主管、总经理及董事长三人职务,且又违反规定推动「托付宝服务」,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命街口投信解除他董事职务,他不服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金管会处分无误,判决驳回其请求。可上诉。

金管会认为,街口投信与合作机构、街口金科及街口电子支付公司的街口集团提供托付宝,其进行之广告文宣使人误信能保证获利及宣称得提供快速买回服务、且未经内部签核及未经董事会决议即与他人合作提供类似快速买回之基金垫款服务、提供金管会文件有未据实陈述、隐匿之违失。

金管会认为,街口集团未指派具与被代理职位所需相当资格条件之人员代理,后由同一人同时代理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未建制系统开发测试作业之内控,致委外开发之系统未经验收迳予上线等重大缺失,2020年9月29日处分,命街口投信公司解除胡亦嘉之董事职务。

胡不服提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胡男兼任街口投信之总经理职务,托付宝服务实际系由他一人迳行决定付诸执行,纵经街口投信专业经理人基于违法考量,多次对他劝阻托付宝之营运,他仍甘冒重大违规,迳自一人命使街口投信等集团成员。

合议庭认为,胡男将托付宝上线违法营运,其所为显然不符公司治理机制,不顾其他股东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违背金融事业经营者之社会责任,并亦违反街口投信之内部控制程序规定。

合议庭指出,胡男未具备担任投信事业总经理之资格,却一人同时代理街口投信之法令遵循主管、总经理及董事长三人职务,核属违法且他代理街口投信之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亦属违法,判决驳回胡的请求。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