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天理吗?上海,大妈经过同意后把楼道里的废纸收走,卖了三块钱,竟被索赔20万元?法院判了!

人一旦倒霉了,喝水都塞牙缝!

上海一大妈是写字楼的保洁,经过同意后把楼道里的废纸收走了,卖了三块钱。

第二天竟被告知废纸中夹着重要的东西,价值20万!

法院判了!一起来看看这是怎么一回事吧!

01 案情回顾

张大妈的儿女工作都很忙,老伴去世后她整天一个人在家,为了打发时间,她又找了份工作。

在一家写字楼里做保洁,张大妈本身就爱干净,看到垃圾都会及时收走。

有天写字楼里新搬来了一家信贷公司,到了晚上下班时间,员工都快走光了。

张大妈在一间办公室门口看到了一沓纸,她心想:“这堆纸扔了怪可惜的,不如我收起来,还能卖点钱。”

张大妈问了问正要走的两位员工,这沓纸还有用吗,他们摆摆手:“大妈,这些纸没用了,你打扫了吧。”

张大妈就把这沓纸拿走了,第二天卖给了收废品的,换了三块钱。

万万没想到,这纸里头竟然夹着公司客户借款的欠条,经理想要去催款,结果死活找不到。

公司经理看了监控发现,发现他们要找的欠条,就夹在张大妈收走的那沓废纸里。

经理叫上物业找到张大妈,想要回她收走的那些纸,表示里面放着公司的欠条。

张大妈吓了一跳,急忙解释,“我问了两个员工,他们说没用了我才收走的”。

经理要求张大妈给他找回,但纸都已经被废品站粉碎了,公司要求她赔偿欠条金额20万元。

张大妈一听,吓得差点摔倒,“我真的不知道这纸里头有什么东西,我只是想打扫干净。”

公司老板认为自己损失太大,拿出了一堆证据,聊天记录、转账账单等等。

他还说:“你这是侵犯了我的财产权,必须得赔偿我的损失。”

张大妈坚持表示自己经过同意后才收走的,双方争执不下,信贷公司把张大妈告上了法庭。

02 法律分析

张大妈的行为虽然出于好意,但也导致了该公司的财产损失。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大妈虽然有过错,但她打扫时已经得到了两位员工的口头同意,也就是说,她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该公司在法庭上拿出了与借款人的聊天记录、转账账单等,证明了该欠条的价值。

但法院认为如此重要的东西,信贷公司应该严格保管,不应随意丢放。

最后,法院经过判定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张大妈承担40%的责任,赔偿该公司80000元。

03 案件评语

网友不服:张大妈太冤了,这公司就应该找他们那两个员工赔!

谁能想到,一沓废纸能值20万,咱们如果要处理别人的物品,就算是废品,也必须格外小心,避免造成这种坑爹的损失!

这事儿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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