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可否自己申请纾困? 经济部:可以独立申请

经济部今年推出新版的「商业服务业补贴措施,经济部提醒,各分支机构连锁体系直营店公司,都只能以事业总机构或总部作为申请代表,但如果是连锁体系「加盟店」,只要有独立之公司登记、商业登记、有限合伙登记或税籍记者,符合申请资格、即可单独申请。

业者在申请纾困时疑惑,如果分公司、分店门市等分支机构,有自己的税籍登记号,能否由各分支机构各别申请?还是须以事业总机构,总公司、总部来申请?

对此,经济部表示,分支机构与事业总机构属同一家事业,应由总机构合并申请,不得由分支机构自己申请,而且其营业额衰退以事业总机构及所有分支机构之营业额合并计算,并非单看分支机构。如为外商国内设置之在台分支机构,得以其在台分支机构申请本补贴,营业额衰退以在台「所有分支机构」的营业额合并计算。至于连锁体系直营店或分公司,经济部也指出,不得独立申请。

但如果是连锁体系的「加盟店」,经济部指出,因为各加盟店为独立之事业,有独立之公司登记、商业登记、有限合伙登记或税籍登记者,符合申请资格即可单独申请。

经济部这次纾困补贴对象为有税籍登记之「商业服务业者」,只要今年5、6、7月任1个月营收较2019年同月或今年3至4月月平均减少五成以上,就直接按本国全职员工数乘以4万元发给定额补贴款企业领得补贴款,可运用于相关营运支出、租金人事费用等维持经营之必要成本。如属于中央政府命令停业,停业期间给与员工薪资未达基本工资之企业,其所领取营业冲击补贴4万元,其中1万元得由企业支应停业期间必要支出(如租金),另3万元须由企业转发给员工,以做为停业期间之薪资补贴;另外就业安定基金会加发1万元生活补贴给其员工,亦由企业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