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院重申不弹劾陈宗彦「无关颜色」 南检资料到院后将依规定续处

▲陈宗彦。(图/记者林东良翻摄)

记者皮心瑀/台北报导

行政院前发言人陈宗彦于任职台南市政府期间,涉嫌关说并接受酒店业者性招待,遭台南地检署起诉,更建请法院从重量刑并依法宣告褫夺公权,也让监察院当初对于该案不弹劾的决定遭到批评。对此,监察院19日再度发出声明,强调监察委员依宪法独立妥慎行使弹劾权,只问事实证据是否完足,无关颜色,并持续不断关注案件办理情形,南检已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后续将俟该署资料到监察院后依规定续处。

监察院说明,有关陈宗彦弹劾不成立案,弹劾案审查会就提案之案文及事证资料妥为审查,倘其案文、违失事证有欠具体、充分或其证据能力不足,审查委员投下反对票乃属当然。

监察院指出,凡公务员经监察委员调查后,认为有违法或失职之行为者,经监察委员2人以上之提议向监察院提弹劾案,由提案委员外之监察委员9人以上之审查时,系就其弹劾案文及违失事证妥为审查,倘其案文、违失事证有欠具体、充分或其证据能力不足,审查委员投下反对票乃属当然,陈宗彦弹劾案系属证据能力不足。

至于案关通讯监察译文系台南地检署侦办他案所取得之内容,并非针对陈宗彦案件之监听译文,监察院为取得与陈宗彦相关之直接证据,函请台南地检署提供陈宗彦本人案件之监听译文,惟该署函复已重启侦查而无法提供。因此,委员会决议,将调查所得于113年3月25日移请该署并办见复,以厘清案情。

本院持续不断关注案件办理情形,经113年8月8日内政及族群、司法及狱政委员会第6届第47次联席会议决议,于同年月12日再次发文请台南地检署于本案侦结后函复本院。嗣经媒体批露南检于113年8月15日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后续将俟该署资料到院后依规定续处。

监察院指出,本院处理案件悉依宪法、监察法、监察法施行细则等规定行使职权,本于勿枉勿纵原则,审慎查察。本案后续仍将依相关规定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