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续聘雇多注意 劳动部:留意时效、备齐文件申请流程更顺畅

无法继续受聘于原雇主而需转换雇主或工作的外籍家庭看护工,可先办理转换雇主或工作申请,并于转换期限内寻找新雇主,亦可与新雇主合意转换后,直接转换雇主。新雇主可持有效的招募许可函,或持被看护者符合资格的诊断书或身心障碍证明,完成长照中心推介程序后,于接续聘雇日的翌日起3日内向地方政府通知实施检查,并于15日内向劳动部提出接续聘雇许可申请。

劳动部表示,雇主因被看护者死亡或无聘雇需求,而与移工合意转换雇主或工作时,应于聘雇关系终止后再向劳动部申请,但实际常遇有提前申请而被退件的状况,亦或是因被看护者死亡在办理转换雇主时,常有漏未检附证明文件的状况,请雇主应多加注意,劳动部并提醒雇主应该在收到劳动部的同意转出函后,依规定期限,为移工至当地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转换雇主的登记,使移工能顺利转换雇主。

新雇主办理外籍家庭看护工接续聘雇许可申请时,经常会忽略参加聘前讲习、未向地方政府通报实施检查、未切结以被看护者的诊断书或身心障碍证明承接时放弃递补资格等,使申请案件需退件或补件。

劳动部进一步说明,雇主第一次聘雇前,应参加聘前讲习,并于申请书填写聘前讲习凭证序号,聘前讲习如非雇主本人参加,需检附代雇主参加聘前讲习人员切结书,且该代理人与被看护者须符合法定亲属关系。再者,雇主申请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应于合意接续日起3日内向地方政府通报实施检查,且取得通报序号后,在期限内向劳动部申请接续聘雇。

劳动部表示,雇主应确实填写申请表格并备齐申请文件,有助于加速申请程序。相关法令资讯可至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网站查询,如对于申请外籍家庭看护工接续聘雇有任何疑问,也可洽电话服务中心02-8995-6000,将有专人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