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设富邦金条款 蔡明忠不得有决策权、蔡明兴要出具承诺书

富邦金副董事长蔡明忠、富邦金控董事长蔡明兴。(图/富邦提供)

记者戴瑞瑶台北报导

日前金管会主委顾立雄表示,针对富邦金违反产金分离,近期会完成调查后公布结果。而昨日(8日)金管会即发函到银行公会,针对产金分离明确画出3条红线,被认为是针对富邦金的「富邦条款」。且若以函中的规范,富邦金副董事长蔡明忠因为兼任台哥大董事长,他在富邦金内就不得有决策权;而富邦金董事长蔡明兴则须出具避免利益冲突的承诺书

金管会在函中指出,今年2月5日在金控跟银行的「发起人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负责人兼职限制及应遵行事项准则」中已规定,金控或银行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不得担任其他金融事业董事长、总经理或「职责相当之人」。要求各家金控跟银行必须落实产金分离。

但立委指出,产金分离只有规范到金控的董事长、总经理,是否规范到副董?如富邦金副董事长蔡明忠,兼任台湾大哥大董事长;富邦金控董事长蔡明兴,则是兼任台湾大哥大副董事长,认为不符合产金分离。

针对富邦金的案例,金管会在函中也指出:若兼任副董事长职务,仅于董事长短期请假或缺位时,代理董事长职务,而若未于内部权责划分及一般公文流程中具有准驳权限,即非属具首长性质职务。反之,则认属之。

意旨若富邦金副董事长蔡明忠仅是在富邦金控董事长蔡明兴请假之时,暂时代理董事长职务,对于富邦金内部的权责与一般公文都没有准驳的权限,就不违反产金分离原则。但若金管会调查后,发现蔡明忠在富邦金内部权限跟公文都有准驳权,恐就会违反产分离。

金管会在函中强调,金控公司及银行的副董事长,已兼任非金融事业董事长、总经理或职责相当之人者,金控及银行应检视副董事长职务是否具实质首长性质,若是,应于一定期间内修正内部分层负责机制,及董事会提案作业等之公文签核流程。并列入内部控制查核项目,由稽核单位持续控管。

另,金管会也在函中要求,金控及银行的董事长、总经理,已兼任非金融事业职务者,应出具承诺书,避免利益冲突,当中包括:1.本人兼任非金融事业之职务,并无董事长、总经理或职责相当之人之权责。2.本人于任职金融机构期间,应落实执行利害关系人控管机制,并符合相关规定。3.本人应对所任职之金融机构善尽忠实义务,对于本人兼任职务之其他事业,如与任职之金融机构有利益冲突时,应以所任职金融机构之利益为优先考量,且应回避以本人于金融控股公司或银行任职负责人期间所获知之资讯,从事与所兼职事业相关投资交易

换言之,像富邦金控董事长蔡明兴兼任台湾大哥大副董事长,他就必须出具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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