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选南投市代买票却未当选 判缓刑公益捐款60万元
台中高分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廖男公益捐原30万元改60万元,全案仍可上诉。(本报资料照)
南投县廖仓赐于去年参选南投市市民代表未当选,但选举期间涉嫌以1票1000元由2桩脚协助买票,一审遭判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夺公权4年,缓刑5年,支付公益捐30万元;二审判刑1年10月、褫夺公权4年、缓刑5年,另公益捐30万改60万元,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廖仓赐于111年10月初邀吴姓桩脚至其住处,请托吴向选举区投票权人行贿,并请吴邀谢姓桩脚是否愿意协助行贿之事。吴于111年10月初联系谢询问意愿,谢姓桩脚同意并统计其能行贿票数后,回报给吴确认。
判决指出,廖仓赐于111年11月11日晚间至吴姓桩脚住处,吴即向廖回报与谢姓桩脚能协助行贿共125票(吴94票、谢31票),廖仓赐即交付现金12万5000元给吴向该选举区之投票权人行贿。
判决指出,廖仓赐当时提及除替自己行贿外,亦以该笔款项替不知情之邱男(系111年11月26日举行投票之南投县第20届县议员第1选举区候选人)行贿(即以1票1000元之代价行贿,廖仓赐、邱各500元)。
谢姓桩脚于111年11月11日晚间至吴姓桩脚的店舖,收取吴交付之现金3万1000元,其中4000元用以行贿谢及其户籍内另3名投票权人,其余2万7000元则用以向该选举区之投票权人行贿。
一审认为,廖仓赐素行尚可,犯后于法院审理期间均坦承犯行不讳,目前亦有正当工作,判处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夺公权4年,缓刑5年,支付公益捐30万元,已足达到预防再犯之效果,但检方认为缓刑宣告不当,而上诉。
二审合议庭审酌,廖一度否认犯行、心存侥幸,另贿选人数非寡,交付贿选金额亦不在少数,一审仅30万元缓刑负担,不足以彰显廖犯行对社会法治伤害程度与犯罪预防,撤销一审判决,改支付60万元公益捐,另提供240小时的义务劳务、接受法治教育10场,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