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和证券遭罚144万!3巨头全降薪 董事长罚120万

金管会罚康和144万,董事长、总经理和法令遵循部副总皆被降薪。(图/本报资料照)

金管会今(2日)公告,康和证券违反公司治理相关规定及未落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影响证券业务之经营,对该公司核处144万罚锾,并对董事长开罚120万元,调降月薪20%,为期6个月,而总经理、法令遵循部副总也被降薪,为期6个月、3个月。

金管会说明4点缺失如下:

(一)该公司处理涉及负责人被检举案之程序,违反公司治理相关规定,包括:稽核室出具涉及郑员被检举案之调查报告,先经郑员签核再送独立董事;检举案调查报告仅列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之报告事项,未依规定列讨论案;审计委员会讨论检举案之相关议案,被检举人于议案中发言,有影响独立董事独立判断之虞;董事会讨论检举案之相关议案,被检举人参与讨论及表决。

(二)非审计委员会或薪酬委员会之成员例行性列席会议,且未于讨论及表决时离席,违反公司治理相关规定。

(三)康和证券在内部未有对人员涉讼之垫付保释金作业有明确规范下,以公司资金为郑员代垫保释金:检调机关110年○月搜索康和证券及约谈郑员,在公司内部未有对人员涉讼之垫付保释金作业有明确规范下,邱员接获郑员来电,未经合理查证涉案原因,仅口头咨询部门主管意见后,即指示其秘书签呈临时借款单调拨公司资金;另丁员于邱员向其口头咨询为郑员代垫保释金事宜时,仅提供郑员自聘之外部律师意见,未再提供妥适专业意见。

(四)其他缺失事项:与客户承作自订杠杆股权选择权未充分揭露交易之重要内容及揭露风险;调整客户作业处理费率,未送权责主管准驳;客户对帐单寄送内部业务人员电邮信箱等作业面缺失情事。

金管会表示,依证券交易法第66条第1款及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对该公司核处警告及新台币144万元罚锾;依证券交易法第66条第5款规定,命令康和证券对郑员、邱员及丁员调降月薪20%,分别为期6个月、6个月及3个月。

此外,前述有关检举案调查报告未依规定列讨论案,及董事会讨论检举案之相关议案,被检举人参与讨论及表决之违规事实部分,对行为之负责人郑员处120万元罚锾。